本章的第一部分解釋了您身為納稅人的某些最重要的權利。第二部分解釋了查稅、上訴、追討和退稅的各項程式。
1. 納稅人權利聲明 (Declaration of Taxpayer Rights)
保護您的權利 (Protection of your rights) - 在您與我們接觸的過程中,國稅局雇員將解釋並保護您身為納稅人的權利。
隱私權和保密 (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 國稅局不會向任何人披露您提供給我們的資訊,除法律授權之外。您有權知道為什麼我們向您索取這些資訊、我們將如何使用這些資訊,以及如果您不提供這些資訊將會有什麼後果。
專業有禮的服務 (Professional and courteous service) - 如果您認為國稅局雇員未能專業、公平和有禮地對待您,您應該告訴該雇員的主管上司。如果對主管上司的回答不滿意,您可寫信給您當地或您申報稅表的國稅服務中心的國稅局主任。
代表 (Representation) - 您可代表自己,或是在有適當書面授權時由別人代表您。您的代表人必須是一個被允許在國稅局執行業務的人士,例如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註冊代報稅代理人。如果您在面談時要求諮詢此人,我們在大部分情況下會停止並擇期重新面談。
您可請人陪同您一起面談。您可在我們查稅、上訴或追討人員與您會面時錄音,但是您必須在會面前10天書面通知我們。
只支付正確稅金的款項 (Payment of only the correct amount of tax) - 您有責任支付依法應付的正確稅金金額─不多也不少。如果您無法在到期時支付所有的稅金,您或許可按月分期支付。
協助未解決的稅務問題 (Help with unresolved tax problems) - 如果您已經嘗試與國稅局解決問題但無功而返,納稅人權益服務機構可協助您。若您因稅務問題引發重大困難,您當地的納稅人權益顧問可為您提供特別服務。詳情請撥免費電話1-877-777-4778(TTY/TDD為1-800-829-4059)或寫信給上次與您聯繫的國稅局辦公室的納稅人權益顧問。
上訴與司法審查 (Appeals and judicial review) - 如果您在您的責任稅金金額或某些追討行為上對我們有不同意見,您有權要求上訴辦公室審核您的案件。您也可要求法院審核您的案件。
免除某些罰金和利息 (Relief from certain penalties and interest) - 若您能顯示您的行為合理與誠信,或是基於國稅局雇員給您的不正確建議,國稅局將在法律允許時免除處罰。我們將免除因為國稅局雇員的某些謬誤或延遲而導致的利息。
2. 查稅、上訴、追討和退稅 (Examinations, Appeals, Collections, and Refunds)
查稅(審查)(Examinations (audits)) - 我們會接受大多數納稅人繳納的稅表。如果我們對您申報的稅表進行調查或是選擇進行檢查,並不表示您不誠實。調查或查稅不一定會導致繳納更多的稅款。我們可能不作任何改動而結束您的案例,或是向您退稅款。
選擇被查稅的稅表的程式通常是在一或兩種情況下發生。首先,我們使用電腦程式來指出可能有不正確金額的稅表。這些程式可能基於稅務資料申報表,例如 1099 表和 W-2、或過去查稅的研究結果,或是基於守法計畫找出的某些問題等。第二,我們使用來自外部的資訊,指出某稅表可能有不正確金額。這些來源可能包括報紙、公共記錄和個人。如果我們認定這資訊是正確可靠的,我們可能使用它來選擇查稅的稅表。
556 號刊物【審計稅表、上訴權利和要求退稅】(Examination of Returns, Appeal Rights, and Claims for Refund)解釋了我們在查稅時所要遵循的規則和程式。以下部分概述了我們進行查稅的方式。
經郵件 (By mail) - 我們以郵件的方式進行許多查稅和查詢。我們會在信件裏要求您提供更多資訊或告知您為何我們認為需要更改您的稅表的原因。您可以採取郵件回復或要求與查稅員進行個人面談。如果您寄給我們所要求的資訊或提供解釋,我們不一定會同意您,但會向您解釋任何更改的原因。如果您有任何不明了之處,請勿遲疑寫信給我們。
面談 (By interview) - 如果我們通知您,我們將經由個人面談來審查您的稅表,或您要求面談,您有權要求此查稅在對您和國稅局都方便又合理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如果我們的查稅員建議對您的稅表進行任何更改,他/她將解釋更改的原因。如果您不同意這些更改,您可與查稅員的上司面談。
重復查稅 (Repeat examinations) - 如果我們在前兩年中的任一年審計過您稅表中的相同專案,並建議不需更改您的責任稅金,請儘早聯繫我們,以利我們決定是否應繼續此項查稅。
上訴 (Appeals) - 如果您不同意查稅員提議的更改,您可向國稅局的上訴辦公室提出上訴。大部分的異議可在無需昂貴費時的法院訴訟情況下解決。您的上訴權利在5號刊物【您上訴的權利和若有異議如何準備抗議】(Your Appeal Rights and How To Prepare a Protest If You Don't Agree),以及第556號刊物上【審計稅表、上訴權利和要求退稅】(Examination of Returns, Appeal Rights, and Claims for Refund)有詳盡解釋。
如果您不希望使用上訴辦公室或對它的裁定有異議,您可將案件呈送美國稅務法庭,美國聯邦索賠法庭,或您居住所在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如果您將案件呈送到法院,若您保存足夠的諮詢記錄來證實您的稅務責任,並一直配合國稅局的審查,並且符合其他某些情況,國稅局則有責任提供某些實證。如果法院同意您案件的大部分問題,並判定我們的立場有顯著不公,您可能收回一些行政和訴訟費用。除非您經由行政管道嘗試解決您的案件,包括經由上訴系統,並且您提供我們必要的資訊來解決此案,否則您將無資格收回這些費用。
追討 (Collections) - 第594號刊物【國稅局追討程式】(The IRS Collection Process),解釋了您繳付聯邦稅金的權利和責任。描述如下:
無辜配偶寬免 (Innocent spouse relief) - 一般而言,您及配偶有責任共同和單獨支付你們聯合報稅表所需支付的全額稅款、利息及罰款。欲尋求從您配偶(或前配偶)的任何責任寬免,您必須申報8857表【要求無辜配偶寬免】(Request for Innocent Spouse Relief)。8857表必須在國稅局第一次向您追討的兩年內申報。 請勿把8857表跟1040表一同申報(必須分開申報)。欲瞭解詳情,請參閱971號刊物【無辜配偶寬免】(Innocent Spouse Relief)和8857表的說明或請電1-855-851-2009無辜配偶寬免辦公室查詢。
退稅 (Refunds) - 如果您認為您支付過多稅金,您可以提出退稅申請。一般而言,您必須在申報原稅表之後的三年內或付稅當天後的兩年內(以較晚發生者為准) 提出申請。若您在提出退稅申請的45 天內沒有收到退稅,依法一般為此提供利息。556號刊物【審計稅表、上訴權利和要求退稅】有關於退稅的更多資訊。
如果您應該得到退稅,但是您沒有申報稅表,您必須在應交稅表之日(包括延期)的3年內提交稅表才能得到退稅。
1. 納稅人權利聲明 (Declaration of Taxpayer Rights)
保護您的權利 (Protection of your rights) - 在您與我們接觸的過程中,國稅局雇員將解釋並保護您身為納稅人的權利。
隱私權和保密 (Privacy and confidentiality) - 國稅局不會向任何人披露您提供給我們的資訊,除法律授權之外。您有權知道為什麼我們向您索取這些資訊、我們將如何使用這些資訊,以及如果您不提供這些資訊將會有什麼後果。
專業有禮的服務 (Professional and courteous service) - 如果您認為國稅局雇員未能專業、公平和有禮地對待您,您應該告訴該雇員的主管上司。如果對主管上司的回答不滿意,您可寫信給您當地或您申報稅表的國稅服務中心的國稅局主任。
代表 (Representation) - 您可代表自己,或是在有適當書面授權時由別人代表您。您的代表人必須是一個被允許在國稅局執行業務的人士,例如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註冊代報稅代理人。如果您在面談時要求諮詢此人,我們在大部分情況下會停止並擇期重新面談。
您可請人陪同您一起面談。您可在我們查稅、上訴或追討人員與您會面時錄音,但是您必須在會面前10天書面通知我們。
只支付正確稅金的款項 (Payment of only the correct amount of tax) - 您有責任支付依法應付的正確稅金金額─不多也不少。如果您無法在到期時支付所有的稅金,您或許可按月分期支付。
協助未解決的稅務問題 (Help with unresolved tax problems) - 如果您已經嘗試與國稅局解決問題但無功而返,納稅人權益服務機構可協助您。若您因稅務問題引發重大困難,您當地的納稅人權益顧問可為您提供特別服務。詳情請撥免費電話1-877-777-4778(TTY/TDD為1-800-829-4059)或寫信給上次與您聯繫的國稅局辦公室的納稅人權益顧問。
上訴與司法審查 (Appeals and judicial review) - 如果您在您的責任稅金金額或某些追討行為上對我們有不同意見,您有權要求上訴辦公室審核您的案件。您也可要求法院審核您的案件。
免除某些罰金和利息 (Relief from certain penalties and interest) - 若您能顯示您的行為合理與誠信,或是基於國稅局雇員給您的不正確建議,國稅局將在法律允許時免除處罰。我們將免除因為國稅局雇員的某些謬誤或延遲而導致的利息。
2. 查稅、上訴、追討和退稅 (Examinations, Appeals, Collections, and Refunds)
查稅(審查)(Examinations (audits)) - 我們會接受大多數納稅人繳納的稅表。如果我們對您申報的稅表進行調查或是選擇進行檢查,並不表示您不誠實。調查或查稅不一定會導致繳納更多的稅款。我們可能不作任何改動而結束您的案例,或是向您退稅款。
選擇被查稅的稅表的程式通常是在一或兩種情況下發生。首先,我們使用電腦程式來指出可能有不正確金額的稅表。這些程式可能基於稅務資料申報表,例如 1099 表和 W-2、或過去查稅的研究結果,或是基於守法計畫找出的某些問題等。第二,我們使用來自外部的資訊,指出某稅表可能有不正確金額。這些來源可能包括報紙、公共記錄和個人。如果我們認定這資訊是正確可靠的,我們可能使用它來選擇查稅的稅表。
556 號刊物【審計稅表、上訴權利和要求退稅】(Examination of Returns, Appeal Rights, and Claims for Refund)解釋了我們在查稅時所要遵循的規則和程式。以下部分概述了我們進行查稅的方式。
經郵件 (By mail) - 我們以郵件的方式進行許多查稅和查詢。我們會在信件裏要求您提供更多資訊或告知您為何我們認為需要更改您的稅表的原因。您可以採取郵件回復或要求與查稅員進行個人面談。如果您寄給我們所要求的資訊或提供解釋,我們不一定會同意您,但會向您解釋任何更改的原因。如果您有任何不明了之處,請勿遲疑寫信給我們。
面談 (By interview) - 如果我們通知您,我們將經由個人面談來審查您的稅表,或您要求面談,您有權要求此查稅在對您和國稅局都方便又合理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如果我們的查稅員建議對您的稅表進行任何更改,他/她將解釋更改的原因。如果您不同意這些更改,您可與查稅員的上司面談。
重復查稅 (Repeat examinations) - 如果我們在前兩年中的任一年審計過您稅表中的相同專案,並建議不需更改您的責任稅金,請儘早聯繫我們,以利我們決定是否應繼續此項查稅。
上訴 (Appeals) - 如果您不同意查稅員提議的更改,您可向國稅局的上訴辦公室提出上訴。大部分的異議可在無需昂貴費時的法院訴訟情況下解決。您的上訴權利在5號刊物【您上訴的權利和若有異議如何準備抗議】(Your Appeal Rights and How To Prepare a Protest If You Don't Agree),以及第556號刊物上【審計稅表、上訴權利和要求退稅】(Examination of Returns, Appeal Rights, and Claims for Refund)有詳盡解釋。
如果您不希望使用上訴辦公室或對它的裁定有異議,您可將案件呈送美國稅務法庭,美國聯邦索賠法庭,或您居住所在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如果您將案件呈送到法院,若您保存足夠的諮詢記錄來證實您的稅務責任,並一直配合國稅局的審查,並且符合其他某些情況,國稅局則有責任提供某些實證。如果法院同意您案件的大部分問題,並判定我們的立場有顯著不公,您可能收回一些行政和訴訟費用。除非您經由行政管道嘗試解決您的案件,包括經由上訴系統,並且您提供我們必要的資訊來解決此案,否則您將無資格收回這些費用。
追討 (Collections) - 第594號刊物【國稅局追討程式】(The IRS Collection Process),解釋了您繳付聯邦稅金的權利和責任。描述如下:
- 若您欠稅應該怎麼辦。該刊物告訴您在收到稅金帳單以及您認為帳單有錯時應如何處理。它也包括了分期付款、延遲追討程式,以及提出付稅折衷方案等事項。
- 國稅局追討行動。它涵蓋了留置權、結束留置權、扣押財產、發還扣押財產、沒收和販賣,以及財產的發還等。
無辜配偶寬免 (Innocent spouse relief) - 一般而言,您及配偶有責任共同和單獨支付你們聯合報稅表所需支付的全額稅款、利息及罰款。欲尋求從您配偶(或前配偶)的任何責任寬免,您必須申報8857表【要求無辜配偶寬免】(Request for Innocent Spouse Relief)。8857表必須在國稅局第一次向您追討的兩年內申報。 請勿把8857表跟1040表一同申報(必須分開申報)。欲瞭解詳情,請參閱971號刊物【無辜配偶寬免】(Innocent Spouse Relief)和8857表的說明或請電1-855-851-2009無辜配偶寬免辦公室查詢。
退稅 (Refunds) - 如果您認為您支付過多稅金,您可以提出退稅申請。一般而言,您必須在申報原稅表之後的三年內或付稅當天後的兩年內(以較晚發生者為准) 提出申請。若您在提出退稅申請的45 天內沒有收到退稅,依法一般為此提供利息。556號刊物【審計稅表、上訴權利和要求退稅】有關於退稅的更多資訊。
如果您應該得到退稅,但是您沒有申報稅表,您必須在應交稅表之日(包括延期)的3年內提交稅表才能得到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