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移民第一類優先(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簡稱EB-1)又稱“傑出人才”移民,是美國職業類移民申請。傑出人才移民是美國政府“招才納賢”,積極吸引招納世界各國優秀人才這一精神在移民政策中的具體體現。根據移民法規定,滿足“傑出人才”標準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請勞工證,就可以直接申請移民並獲得綠卡。而且,申請人無論身在美國、中國或其它國家皆可申請。
根據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的定義,“傑出人才”申請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傑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簡稱EB-1A) (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A))
“傑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五大領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並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而且其成果和貢獻在該領域得到廣泛認可的傑出專業人才。這些人應是被認為是該領域中少數的頂尖人物之一,併申請人在獲得傑出人才綠卡後,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而其工作會對美國社會的相關發展,提供實質貢獻。 EB-1(a)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諾,申請人也可以自己申請移民。當然,美國雇主也可以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簡稱EB-1B) (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B))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學或學術領域中,取得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的教授或研究人員。此外,申請人還必須在某學術領域中,至少執教或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請EB-1(b)中的工作經驗。 EB-1(b)的要求要低於EB-1(a)一些。雖然EB-1(b)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申請人必須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需要由美國雇主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博士後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諾。
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簡稱EB-1C) (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C))
“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或EB-1(c)則指那些被跨國公司調任到美國的高級行政人員或高級經理。該外國人須獲得美國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間內,已為在該美國公司的海外相關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樣,EB-1(c)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並需由美國雇主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綜上所述,符合EB-1標準的外籍人士具有一個非常顯著的有利條件,即無需勞工證申請,可直接申請移民。因為,獲取勞工證是一個耗費時間並且花費昂貴的程序,其目的在於確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國工人可以勝任該外籍人士申請的職位。勞工證申請程序除了耗費時間和金錢外,一旦出現了最低限度滿足要求的美國工人,申請人的勞工證申請就會有被拒絕的危險,就算該外籍人士按照其它非勞工證申請因素考慮,更適合這個職位。另外,勞工證申請要求長期穩定的僱用關係,一旦申請人需要離開或變換工作,所有移民申請全部作廢。
雖然EB-1申請完全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各類EB-1申請還是有一些差異。在EB-1(a)的申請中,並不要求雇主支持及永久性工作的承諾。因此,即使沒有雇主,或沒有雇主支持,申請人也可以為自己申請移民並獲得綠卡。同時,申請人在遞交EB-1(a)申請以後,可以隨便變換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請的專業領域即可。但是,在EB-1(b)和EB-1(c)申請中,都需要有雇主的支持並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換句話說,EB-1(b)和EB-1(c)的申請人必須是美國雇主。
另外,從移民排期考慮,申請EB-1還有一個非常有利的條件,即無移民簽證排期,所有國家的人都有簽證配額。每年,美國全球職業移民簽證配額的28.6%,即大約4萬個移民簽證,另加上未用完的特殊移民和投資移民的簽證配額,都會用於第一類優先EB-1移民。而從以往每年移民統計數字上可以看出,EB-1傑出人才移民人數很少,EB-1簽證配額從來用不完,不用排隊等待簽證配額。因此,申請人可以在遞交EB-1移民申請(I-140)的同時,遞交身份調整(I-485),並為自己或者配偶申請工作許可(I-765)和回美証(I-131 )。在這種狀況下﹐即便綠卡申請因背景調查不能很快下來﹐至少全家在中美間旅行,配偶在美工作都將不成問題。而EB-2則需要等待三到五年。這種移民排期,對於那些在中國大陸,印度及墨西哥出生的外籍人士尤其漫長。
總的來說,EB-1對於傑出人才而言,最大的優勢在於申請程序中免去了申請勞工證這一步,從而大大縮短了整個移民申請的時間。另外,該類職業移民不用花時間去等待簽證配額,使得傑出人才在遞移民申請同時,為自己或者配偶申請工作許可和回美証,並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獲得美國的合法永久居留身份。因此對很多研究人員,醫生及其它工程技術人員來說,EB-1傑出人才移民可以說是獲得美國綠卡的“高速快車”。
根據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的定義,“傑出人才”申請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傑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簡稱EB-1A) (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A))
“傑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學、藝術、教育、商業、或體育五大領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並享有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而且其成果和貢獻在該領域得到廣泛認可的傑出專業人才。這些人應是被認為是該領域中少數的頂尖人物之一,併申請人在獲得傑出人才綠卡後,將在美國繼續從事其領域內的工作,而其工作會對美國社會的相關發展,提供實質貢獻。 EB-1(a)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不需要永久性工作的承諾,申請人也可以自己申請移民。當然,美國雇主也可以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簡稱EB-1B) (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B))
“傑出教授或研究人員”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學或學術領域中,取得國家級或國際性聲譽的教授或研究人員。此外,申請人還必須在某學術領域中,至少執教或從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讀博士學位期間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請EB-1(b)中的工作經驗。 EB-1(b)的要求要低於EB-1(a)一些。雖然EB-1(b)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申請人必須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需要由美國雇主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博士後研究不算永久性工作的承諾。
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簡稱EB-1C) (參見美國移民法203(b)(1)(C))
“跨國公司的主管或經理”或EB-1(c)則指那些被跨國公司調任到美國的高級行政人員或高級經理。該外國人須獲得美國公司永久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間內,已為在該美國公司的海外相關企業(母公司,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同樣,EB-1(c)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需要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並需由美國雇主出面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綜上所述,符合EB-1標準的外籍人士具有一個非常顯著的有利條件,即無需勞工證申請,可直接申請移民。因為,獲取勞工證是一個耗費時間並且花費昂貴的程序,其目的在於確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國工人可以勝任該外籍人士申請的職位。勞工證申請程序除了耗費時間和金錢外,一旦出現了最低限度滿足要求的美國工人,申請人的勞工證申請就會有被拒絕的危險,就算該外籍人士按照其它非勞工證申請因素考慮,更適合這個職位。另外,勞工證申請要求長期穩定的僱用關係,一旦申請人需要離開或變換工作,所有移民申請全部作廢。
雖然EB-1申請完全不需要申請勞工證。但是,各類EB-1申請還是有一些差異。在EB-1(a)的申請中,並不要求雇主支持及永久性工作的承諾。因此,即使沒有雇主,或沒有雇主支持,申請人也可以為自己申請移民並獲得綠卡。同時,申請人在遞交EB-1(a)申請以後,可以隨便變換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請的專業領域即可。但是,在EB-1(b)和EB-1(c)申請中,都需要有雇主的支持並有永久性工作的承諾。換句話說,EB-1(b)和EB-1(c)的申請人必須是美國雇主。
另外,從移民排期考慮,申請EB-1還有一個非常有利的條件,即無移民簽證排期,所有國家的人都有簽證配額。每年,美國全球職業移民簽證配額的28.6%,即大約4萬個移民簽證,另加上未用完的特殊移民和投資移民的簽證配額,都會用於第一類優先EB-1移民。而從以往每年移民統計數字上可以看出,EB-1傑出人才移民人數很少,EB-1簽證配額從來用不完,不用排隊等待簽證配額。因此,申請人可以在遞交EB-1移民申請(I-140)的同時,遞交身份調整(I-485),並為自己或者配偶申請工作許可(I-765)和回美証(I-131 )。在這種狀況下﹐即便綠卡申請因背景調查不能很快下來﹐至少全家在中美間旅行,配偶在美工作都將不成問題。而EB-2則需要等待三到五年。這種移民排期,對於那些在中國大陸,印度及墨西哥出生的外籍人士尤其漫長。
總的來說,EB-1對於傑出人才而言,最大的優勢在於申請程序中免去了申請勞工證這一步,從而大大縮短了整個移民申請的時間。另外,該類職業移民不用花時間去等待簽證配額,使得傑出人才在遞移民申請同時,為自己或者配偶申請工作許可和回美証,並在相對較短的時間內獲得美國的合法永久居留身份。因此對很多研究人員,醫生及其它工程技術人員來說,EB-1傑出人才移民可以說是獲得美國綠卡的“高速快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