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此類人士移民的有兩大不利因素:
第一,在美國投資和申請永久居留身份後,該投資者在世界上其它地方的收入也必須在美國納稅,這是許多人所不願接受的。
第二,投資人不能先申請移民簽證而後投資,而是在確實進行了投資之後才能申請簽證。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資移民的申請,只是一個有條件限制的臨時綠卡。兩年之後,移民局對其投資項目進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將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倘若投資人在這兩年中投資失敗,投資人不僅喪失了大筆資金,而且還可能喪失永久居留權身份。
第一,在美國投資和申請永久居留身份後,該投資者在世界上其它地方的收入也必須在美國納稅,這是許多人所不願接受的。
第二,投資人不能先申請移民簽證而後投資,而是在確實進行了投資之後才能申請簽證。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資移民的申請,只是一個有條件限制的臨時綠卡。兩年之後,移民局對其投資項目進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將臨時綠卡轉為永久綠卡,倘若投資人在這兩年中投資失敗,投資人不僅喪失了大筆資金,而且還可能喪失永久居留權身份。
因此,對於大多數有意投資美國的人來說,選擇其它途徑可能會更適合。如在美國設立分公司,首先取得一種非移民簽證(L—I簽證),再以跨國公司高級人員的身份申請移民。這樣,或許更安全可靠,而且投入的資本也要少得多。
自1990年美國開放投資移民以來﹐投資移民以亞洲投資者佔最大多數﹐有81%的投資移民來自亞洲﹐9%為歐洲投資者﹐5%從南美洲來﹐其餘來自其世界其它各地。雖然﹐當初訂定投資移民類﹐假想目標是湧出的香港資金﹐但是亞洲投資移民卻以中國的「投資者」為多。
移民局依移民法交給的投資移民EB-5報告書中﹐指出過去9年的時間﹐每年一萬名額的投資移民﹐都因為未如預期的受歡迎﹐而名額都有剩餘。但是在1996年對聘用的美國籍員工人數稍加放鬆後﹐加上美國的私人企業加強了到國外吸收投資夥伴後﹐投資移民才有逐漸上升的跡向。
為了使投資移民可以更為吸引投資者﹐1996年開始﹐移民局放鬆了不少條件﹐投資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計算方式等﹐使投資者可以透過美國現有的投資基金進行投資﹐可以用借款的方式減少真正投資的數額等。但是移民局發現﹐善門稍開後﹐也發生了不少弊端﹐投資者投資入投資基金﹐根本不必在美國重新創業﹐所「聘用」的員工﹐也是原來即存在的員工﹐根本沒有達到創造就業的投資移民目的﹐不過目前都己事過境遷﹐投資移民開始向上攀升。
每年辦理的投資移民都是以中國大陸的人士為最大宗,其後才是亞洲各國及歐洲的投資移民。簡單的說,投資移民是向美國投資100 萬元,創造10個美國人的工作機會,或者在濟落後失業率高的地方投資 50萬元,投資人在領取兩年臨時綠卡後成為永久居民 。由於法本身的文字和執行 的細則的解釋,使 移 民 局 認 為大部份的投資移民並沒有達到到美國投資創業的要求。
1998年8 月31 日移民局依據四個投資移民案的判例,通知民局審理投資移民的分局及移民律師協會,有關投資移民的新規則及定義,實際上完全改變了實行了6年的美國投資移民辦法。改變的主要範圍包括,投資資金不能以「 信託」方式處理,因為移民局認為信託不具創業的的特性;第二,移民局禁止投資移民在取得居留權後,把投資回銷給原企持有人或取固定數額的投資資金;移民局不認為投資在初步投資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達到投資全是合適的投資方法;投資者應明投資款來源的細節。
移民局雖然對資金的來源,數額,貸款及分期, 和投資的回收有了不同的解釋及規定,但是並沒有阻絕以部份投資方式及投資以其它保證回收或財務安排來作投資移民, 而且也開始依新規則收件審理,鬧得很多資者心不安的投資移民又開放了。
美國在1990 年依效加拿大設置了投資移民,因為加拿大投資移民帶給加拿大資金和經營的人才,美國的投資移民當時以香港的資金和商業人才為對向,希望1997 年的回歸能為香港的資金流到美國設置一條通道,不過投資移民演變至今,以中國大陸的投資為最大宗。
投資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資者美國的居留權和「現有或新設的企業」經商機會,交換投資者的「投資及實際經營投資」,數額是100 萬美元或是鄉村或失業率高蕭條地區50 萬元,並至少創造10 個全職工作的機會。
EB-5 項目每年有一萬個名額,3000 名保留給到鄉村或失業率高的蕭條區域的投資者。
投資移民一般分為三類:
A.「 新 企 業」投資,包括創新企業或重組舊企業。
B.「 擴 張 現 有 之 企業」,可以投資或註資以增加資產或員工四成以上,也就是注資後,資產價值或員工人數,都為原有規模的一 點四倍。
C.「 困 難 企業」之投資,企業在註資之前的十二到十四個月,損失了資產價值的五分之一。
美國的投資移民與加拿大投資移民不同之處,在於不能一投資就完全不管, 所以投資移民是投資及「 實際的經營及投資」,但是移民局允許投資者能證明在投資的企業「投下相當的時間」,也可以符合條件。
投資者不需要有任何經營 的 經 驗,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條件就是「 有足夠的資金」。當然資金的來源要「 合 法 」取得,所以要提出投資者資金的來源,可以從薪資, 花紅,繼承,投資收益,出售資產或者是「貸
款」。貸款要經過設計,否則不一定通得過移民局挑剔。
申請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請書,個人的財務資料,經商計劃,投資地區說明,及其它的輔助證明。請投資移民的成功比率大約有五成。
可否用「集資 」 的方式獲取「 投 資 」 移民的永久居留身份 ?
移民法上明確的允許多位投資者集資,可以符合所有集資者申 請 投資移民的方式, 唯 一的要求是每一位集資者都符合「 個 別 」 作為投資移民的要件。
合格的投資者,不只是本人可以作為投資「 移 民 」,配偶及二十一歲以下的子女也能同時作為「 移 民 」。投資者的移民先拿兩年的「 有條件」永久居民的「 臨時」綠卡,權益與美國永久居民完全相似,只是在兩年到期之前要更換為正式的綠卡, 程序與婚姻的配偶移民同。
快到了兩年,要更換為永久居民身份, 投資者要證明投資情況與當初在申請投資移民相類似, 例如聘用的十個美國員工正常的得到工資,只要證明投資項目仍舊屬實, 則移民局允許更換為正常的綠卡。
與加拿大投資移民另一項比較不同的是,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應該在以美國為「 主 要 」 居住地點,
例如開了個人的銀行賬戶,駕照,交了地方及聯邦稅,買了或租了住宅, 同時投資人, 每年都應該在美國至少要居住一段時間, 例如三四個星期或幾個月,以免移民局懷疑投資者「 結構性的放棄美國的居住權」, 就是美國的綠卡。而加拿大的投資移民,不需要在加拿大居住一段特定的時間。投資移民一定要留在國外超 過一年以上,最好向移民局申請「 回 美 證 」 [Re-entry Permit], 就可以安心的留在國外一年多了。
美國施實投資移民的效果沒有像加拿那麼好, 原因除了投資數額較大, 有聘用美國員工限制,及不能投入「 投資基金」 的被動投資外, 美國職業移優先的第三類傑出商業人材,相形之下比較簡單,不過中國大陸的投資移民,已充份利用了美國的投資移民條例,大量地投資美國。在職業移民的種類中,有兩個類別是和在美國投資設立公司並進行經營有直接的聯繫,就是企業家投資移民(職業移民第五優先,EB-5)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職業移民第一優先C類,EB-1C)。
外國人如果想通過在美國投資方式得到綠卡,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和條件選擇其一。
1、企業家投資移民
外國企業家可以通過在美國投資的方式給自己,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申請綠卡。他們必須有一定數額的投資在美國建立商業企業,並證明他們的投資將會使美國經濟受益並能創造規定的就業人數。
具體的要求是:
(1)建立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購買一個現有的企業,加以改造或重組以成為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擴大原有的企業使其淨資產和僱傭人員達到原來的140%,或投資使一個困難企業,就是過去一到兩年中淨資產減值20%的企業,保住現存所有僱員的職位。投資必須用真實資金,包括現金,機器設備,存貨,及其它財產。如果是用銀行貸款投資,必須是用投資人本人的私人財產作?抵押而得到的貸款。投資人與投資的企業之間的債券,票據,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資。如果投資人和投資企業之間有任何承諾保証投資能夠收回或獲利的,都不算為投資。
(2)投資額要達到一百萬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區可以投資50萬美元,這些特定地區是指達到美國全國失業率1.5倍的地區或某些特定的農村地區。
(3)為不少於10個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創造全職的就業機會。移民法對投資移民中"全職員工"的定義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過35個小時的員工。如果投資一個在過去一到兩年中淨資產減值20%的困難企業,要在隨後的至少兩年內保住所有的現有僱員的職位。外國企業家申請投資移民的程序是先遞交移民申請(I-526)。在I-526被批准後,如果外國企業家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在美國的,可以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如果在美國之外的,可以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他們將會得到臨時綠卡。在臨時綠卡兩年到期日之前的90天之內,他們可以遞交I-829申請得到正式綠卡。目前轉正式綠卡程序緩慢要接近3年多時間。
2、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
美國移民法允許跨國公司派駐美國的高級行政主管人員和經理移民美國。
這類移民的具體要求是:
(1)移民申請受益人在過去3年中,在美國雇主於海外的子公司,母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企業工作過1年,並且受益人到美國來是從事高級行政主管人員或經理職位的工作。
(2)跨國公司在美國和外國的業務是連續和慣常的。
(3)作為移民申請人的美國公司在美國已經持續運作1年。
這個移民類別中的經理是指:
管理公司的某個部門,職能或組成部份;指揮,監督其它人員及工作;有權力解僱或聘用員工,並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經理。而行政主管人員是指:指導公司的管理或重要部門,確立目標和政策,有權作出較大的決定,只受命於更高級別的行政主管,董事或股東的管理人員。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的程序是先遞交移民申請(I-140)。經理主管以及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如果在美國的,可以在遞交I-140的同時或在I-140被批准後,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如果在美國之外的,可以在I-140被批准後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
這兩類移民類別的區別:
(1)投資移民需要有實力,就是有錢,只有投資額達到要求才能辦移民。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是需要有公司的設立,沒有明確的對金錢的要求,錢多錢少都有可能辦到。關鍵取決於營業實績,而不在乎金錢投資多少。
(2)投資移民先拿臨時綠卡,在2年考驗期滿後才能拿正式綠卡,並且等待正式綠卡的時間較長。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申請批准後拿到的就是正式綠卡。
(3)投資移民風險較大,還要雇10個美國人工作。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要求有工作經歷,美國公司必須有一年曆史。
這兩類移民類別在辦理時既要符合美國移民法的要求,又需要對公司法和會計知識有所了解,因而操作起來需要有專業經驗和專門技巧。
自1990年美國開放投資移民以來﹐投資移民以亞洲投資者佔最大多數﹐有81%的投資移民來自亞洲﹐9%為歐洲投資者﹐5%從南美洲來﹐其餘來自其世界其它各地。雖然﹐當初訂定投資移民類﹐假想目標是湧出的香港資金﹐但是亞洲投資移民卻以中國的「投資者」為多。
移民局依移民法交給的投資移民EB-5報告書中﹐指出過去9年的時間﹐每年一萬名額的投資移民﹐都因為未如預期的受歡迎﹐而名額都有剩餘。但是在1996年對聘用的美國籍員工人數稍加放鬆後﹐加上美國的私人企業加強了到國外吸收投資夥伴後﹐投資移民才有逐漸上升的跡向。
為了使投資移民可以更為吸引投資者﹐1996年開始﹐移民局放鬆了不少條件﹐投資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計算方式等﹐使投資者可以透過美國現有的投資基金進行投資﹐可以用借款的方式減少真正投資的數額等。但是移民局發現﹐善門稍開後﹐也發生了不少弊端﹐投資者投資入投資基金﹐根本不必在美國重新創業﹐所「聘用」的員工﹐也是原來即存在的員工﹐根本沒有達到創造就業的投資移民目的﹐不過目前都己事過境遷﹐投資移民開始向上攀升。
每年辦理的投資移民都是以中國大陸的人士為最大宗,其後才是亞洲各國及歐洲的投資移民。簡單的說,投資移民是向美國投資100 萬元,創造10個美國人的工作機會,或者在濟落後失業率高的地方投資 50萬元,投資人在領取兩年臨時綠卡後成為永久居民 。由於法本身的文字和執行 的細則的解釋,使 移 民 局 認 為大部份的投資移民並沒有達到到美國投資創業的要求。
1998年8 月31 日移民局依據四個投資移民案的判例,通知民局審理投資移民的分局及移民律師協會,有關投資移民的新規則及定義,實際上完全改變了實行了6年的美國投資移民辦法。改變的主要範圍包括,投資資金不能以「 信託」方式處理,因為移民局認為信託不具創業的的特性;第二,移民局禁止投資移民在取得居留權後,把投資回銷給原企持有人或取固定數額的投資資金;移民局不認為投資在初步投資後,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達到投資全是合適的投資方法;投資者應明投資款來源的細節。
移民局雖然對資金的來源,數額,貸款及分期, 和投資的回收有了不同的解釋及規定,但是並沒有阻絕以部份投資方式及投資以其它保證回收或財務安排來作投資移民, 而且也開始依新規則收件審理,鬧得很多資者心不安的投資移民又開放了。
美國在1990 年依效加拿大設置了投資移民,因為加拿大投資移民帶給加拿大資金和經營的人才,美國的投資移民當時以香港的資金和商業人才為對向,希望1997 年的回歸能為香港的資金流到美國設置一條通道,不過投資移民演變至今,以中國大陸的投資為最大宗。
投資移民以提供外籍投資者美國的居留權和「現有或新設的企業」經商機會,交換投資者的「投資及實際經營投資」,數額是100 萬美元或是鄉村或失業率高蕭條地區50 萬元,並至少創造10 個全職工作的機會。
EB-5 項目每年有一萬個名額,3000 名保留給到鄉村或失業率高的蕭條區域的投資者。
投資移民一般分為三類:
A.「 新 企 業」投資,包括創新企業或重組舊企業。
B.「 擴 張 現 有 之 企業」,可以投資或註資以增加資產或員工四成以上,也就是注資後,資產價值或員工人數,都為原有規模的一 點四倍。
C.「 困 難 企業」之投資,企業在註資之前的十二到十四個月,損失了資產價值的五分之一。
美國的投資移民與加拿大投資移民不同之處,在於不能一投資就完全不管, 所以投資移民是投資及「 實際的經營及投資」,但是移民局允許投資者能證明在投資的企業「投下相當的時間」,也可以符合條件。
投資者不需要有任何經營 的 經 驗,或教育程度,唯一的條件就是「 有足夠的資金」。當然資金的來源要「 合 法 」取得,所以要提出投資者資金的來源,可以從薪資, 花紅,繼承,投資收益,出售資產或者是「貸
款」。貸款要經過設計,否則不一定通得過移民局挑剔。
申請的必要文件,包括申請書,個人的財務資料,經商計劃,投資地區說明,及其它的輔助證明。請投資移民的成功比率大約有五成。
可否用「集資 」 的方式獲取「 投 資 」 移民的永久居留身份 ?
移民法上明確的允許多位投資者集資,可以符合所有集資者申 請 投資移民的方式, 唯 一的要求是每一位集資者都符合「 個 別 」 作為投資移民的要件。
合格的投資者,不只是本人可以作為投資「 移 民 」,配偶及二十一歲以下的子女也能同時作為「 移 民 」。投資者的移民先拿兩年的「 有條件」永久居民的「 臨時」綠卡,權益與美國永久居民完全相似,只是在兩年到期之前要更換為正式的綠卡, 程序與婚姻的配偶移民同。
快到了兩年,要更換為永久居民身份, 投資者要證明投資情況與當初在申請投資移民相類似, 例如聘用的十個美國員工正常的得到工資,只要證明投資項目仍舊屬實, 則移民局允許更換為正常的綠卡。
與加拿大投資移民另一項比較不同的是,美國投資移民的申請人,應該在以美國為「 主 要 」 居住地點,
例如開了個人的銀行賬戶,駕照,交了地方及聯邦稅,買了或租了住宅, 同時投資人, 每年都應該在美國至少要居住一段時間, 例如三四個星期或幾個月,以免移民局懷疑投資者「 結構性的放棄美國的居住權」, 就是美國的綠卡。而加拿大的投資移民,不需要在加拿大居住一段特定的時間。投資移民一定要留在國外超 過一年以上,最好向移民局申請「 回 美 證 」 [Re-entry Permit], 就可以安心的留在國外一年多了。
美國施實投資移民的效果沒有像加拿那麼好, 原因除了投資數額較大, 有聘用美國員工限制,及不能投入「 投資基金」 的被動投資外, 美國職業移優先的第三類傑出商業人材,相形之下比較簡單,不過中國大陸的投資移民,已充份利用了美國的投資移民條例,大量地投資美國。在職業移民的種類中,有兩個類別是和在美國投資設立公司並進行經營有直接的聯繫,就是企業家投資移民(職業移民第五優先,EB-5)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職業移民第一優先C類,EB-1C)。
外國人如果想通過在美國投資方式得到綠卡,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和條件選擇其一。
1、企業家投資移民
外國企業家可以通過在美國投資的方式給自己,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申請綠卡。他們必須有一定數額的投資在美國建立商業企業,並證明他們的投資將會使美國經濟受益並能創造規定的就業人數。
具體的要求是:
(1)建立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購買一個現有的企業,加以改造或重組以成為一個新的商業企業;或擴大原有的企業使其淨資產和僱傭人員達到原來的140%,或投資使一個困難企業,就是過去一到兩年中淨資產減值20%的企業,保住現存所有僱員的職位。投資必須用真實資金,包括現金,機器設備,存貨,及其它財產。如果是用銀行貸款投資,必須是用投資人本人的私人財產作?抵押而得到的貸款。投資人與投資的企業之間的債券,票據,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資。如果投資人和投資企業之間有任何承諾保証投資能夠收回或獲利的,都不算為投資。
(2)投資額要達到一百萬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區可以投資50萬美元,這些特定地區是指達到美國全國失業率1.5倍的地區或某些特定的農村地區。
(3)為不少於10個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人創造全職的就業機會。移民法對投資移民中"全職員工"的定義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過35個小時的員工。如果投資一個在過去一到兩年中淨資產減值20%的困難企業,要在隨後的至少兩年內保住所有的現有僱員的職位。外國企業家申請投資移民的程序是先遞交移民申請(I-526)。在I-526被批准後,如果外國企業家及其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在美國的,可以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如果在美國之外的,可以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他們將會得到臨時綠卡。在臨時綠卡兩年到期日之前的90天之內,他們可以遞交I-829申請得到正式綠卡。目前轉正式綠卡程序緩慢要接近3年多時間。
2、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
美國移民法允許跨國公司派駐美國的高級行政主管人員和經理移民美國。
這類移民的具體要求是:
(1)移民申請受益人在過去3年中,在美國雇主於海外的子公司,母公司,分支機構或關聯企業工作過1年,並且受益人到美國來是從事高級行政主管人員或經理職位的工作。
(2)跨國公司在美國和外國的業務是連續和慣常的。
(3)作為移民申請人的美國公司在美國已經持續運作1年。
這個移民類別中的經理是指:
管理公司的某個部門,職能或組成部份;指揮,監督其它人員及工作;有權力解僱或聘用員工,並行使日常管理工作的經理。而行政主管人員是指:指導公司的管理或重要部門,確立目標和政策,有權作出較大的決定,只受命於更高級別的行政主管,董事或股東的管理人員。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的程序是先遞交移民申請(I-140)。經理主管以及配偶和未滿21歲的孩子如果在美國的,可以在遞交I-140的同時或在I-140被批准後,遞交I-485申請調整身份;如果在美國之外的,可以在I-140被批准後向美國駐外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
這兩類移民類別的區別:
(1)投資移民需要有實力,就是有錢,只有投資額達到要求才能辦移民。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是需要有公司的設立,沒有明確的對金錢的要求,錢多錢少都有可能辦到。關鍵取決於營業實績,而不在乎金錢投資多少。
(2)投資移民先拿臨時綠卡,在2年考驗期滿後才能拿正式綠卡,並且等待正式綠卡的時間較長。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移民申請批准後拿到的就是正式綠卡。
(3)投資移民風險較大,還要雇10個美國人工作。而跨國公司經理主管要求有工作經歷,美國公司必須有一年曆史。
這兩類移民類別在辦理時既要符合美國移民法的要求,又需要對公司法和會計知識有所了解,因而操作起來需要有專業經驗和專門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