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L-1簽證簡介
L-1簽證是非移民工作簽證,它適用於在美國和中國都有機構的跨國公司從國外的分公司派遣經理級高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去美國的分公司工作的工作簽證。外籍高級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是L-1簽證的受益人,跨國公司是L-1簽證的申請人。 L-1簽證的受益人在提交L-1申請之前的三年內,必須在其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海外機構(非美國境內機構)連續工作一年以上。該跨國公司在海外的機構必須和在美國的機構屬於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附屬公司的關係,並且有實際的資金和業務的來往。
同時,L-1簽證也適用於那些正在籌劃為了在美國設立關聯公司或者辦公室而將他們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派到美國境內來進行籌備的跨國公司。但是請注意,對於新設立的美國公司,L-1簽證的首次有效期為一年時間。到期後申請人必須提出延期的申請。
根據收益人的身份不同,美國移民局將L-1簽證分為L-1A和L-1B兩類,但在發放簽證時只會表明為L-1簽證。一般情況,對於新設立的美國公司,首次L-1簽證申請的有效期是1年,對於有一年以上歷史的美國公司,首次L-1簽證申請的有效期是3年,到期後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請。高級管理人員的L-1A簽證,可以延期兩次,最長不得超過7年。專業人才的L-1B簽證,最長不得超過5年。當L-1身份的最長效期到期以後,L-1簽證的持有者必須離開美國至少一年之後,方可以重新申請新的L或H簽證。
L-1A簽證
L-1A簽證是為跨國公司將公司內部的經理級高管人員送到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附屬公司擔任經理級高管人員設計的。該被調動的高管人員必須在公司為其提交申請的前三年內至少連續為該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外的機構工作至少一年。同時,L-1A允許尚未建立美國辦公室的跨國公司將高管人員送來美國進行美國公司辦公室的籌建,但這樣的L-1簽證通常只會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後可以提出延期申請。
L-1B簽證
L-1B簽證是為跨國公司將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送到美國運用專業知識對公司的運營進行指導而設計的。什麼是專業知識?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L-1B申請常常收到移民局的提交證據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專業知識”在移民局發布的L-1備忘錄中是這樣描述的,專業知識是個人擁有的關於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等方面以及它們在國際市場的運用的特殊知識;或者關於該跨國公司運營和程序上的高級知識或者專長。並且移民局還羅列了一些職業,比如建築師,工程師,律師,醫生,外科手術醫生,各種教育機構的老師,但不僅僅限於這些職業。
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建議L-1B的申請人諮詢專業人員以更好的準備相關的證明以避免移民局過多的REF要求,延長簽證的申請時間。
與L-1A相同,L-1B也可以用於籌建美國關聯公司的辦公室。
無論是L-1A還是L-1B,受益人來到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後依然必須從事經理級高管或者專業知識的指導工作。
L-1跨國公司集體調職簽證
L-1跨國公司集體調職簽證 (L-1 Blanket Petition Program) 用於滿足移民局條件的公司可以通過一次申請將一定數量的經理級高管和擁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送到美國的機構。具體的條件和要求我們會在後文提到。
由於L-1簽證沒有任何名額的限制,L-1簽證申請時間相對較短。 L-1簽證雖然屬於非移民簽證,但是其允許L-1簽證持有者俱有雙重意向。因此,L-1持有人可以在不破壞L-1身份的情況下申請綠卡。另外,當條件成熟後,L-1簽證持有者可依法向美國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請。由於L-1簽證不受任何移民配額排期限制,當申請人的移民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可以直接提出身份調整獲得綠卡,其隨行家屬亦可同時獲得綠卡。
申請L-1簽證的大概步驟
L-1簽證從申請到批准,會經歷如下的過程:
關於申請費,申請人需要向美國移民繳納申請費325美元,反詐欺費500美元,如果申請人選擇加急處理服務(Premium Processing),需要另外繳納1,225美元。此外,海外領館的簽證費是150美元。
L-1簽證的審批通常需要3到4個月,如果申請人選擇加急處理服務,15天內就可以獲得結果。
L-1簽證基本要求
根據美國移民法和移民局的規定,L-1簽證申請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幾個方面:
對於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要求
該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與美國境外的關聯機構必須具有符合要求的關係。這樣的關係包括母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附屬公司。
該跨國公司的必須正在或將要,至少在受益人的L-1有效期內,直接或通過合格的機構同時運作美國和至少一個美國境外的關聯公司。只需要有經營收益,不要求一定涉及國際貿易。這裡的“運作”是指通過合格的機構正常的,有系統的,持續的提供商品或服務,注意僅僅是在美國境內或境外設有工作人員或辦公室則不能滿足要求。
對L-1受益人的要求
該受益人必須在申請人提交申請前的三年內至少連續一年在美國境外的關聯公司工作。
該受益人的工作必須是經理級的高管人員(L-1A)或者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L-1B)。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經理級的高級管理職務(L-1A)主要包括:
1. 管理一個組織,部門,機能或某個組織的組成部分。
2. 監督和掌控其他主管,經理或專業人士(professional)。移民法羅列的專業人士有建築師,工程師,律師,內科醫生,外科手術醫生,各種教育機構的老師,當然不僅僅限於這些職業。
3. 有任命和罷免員工的權力,或者有人事建議權(對於直接接受其監督的員工),或者管理組織內部的一個核心部門。因此,如果某低級主管的還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級主管的管理,該低級主管一般不符合L-1A的要求。但是,如果該主管管理的是上述提到的“專業人員(professional)”,那麼他是符合L-1A的要求的。比如該主管的管理對像是公司裡的律師或會計師,那麼即使他不是高層的管理人員,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根據移民法的規定,專業知識(L-1B
)是指個人擁有的關於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等方面以及它們在國際市場的運用的特殊知識;或者關於該跨國公司運營和程序上的高級知識或者專長。並且移民局還羅列了一些職業, 比如建築師,工程師,律師,內科醫生,外科手術醫生,各種教育機構的老師,但不僅僅限於這些職業。
雖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對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提出具體的要求,但是申請人必須證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經驗能夠與其職位相符。
L-1受益人必須在L-1簽證過期之前離開美國。
籌建新公司的額外要求
如果跨國公司計劃將L-1受益人送至美國籌建該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申請人不需要證明美國機構的存在以及與境外機構的互動,但必須滿足下面的要求:
跨國公司必須擔保有足夠的資金解決新公司的辦公場所
在L-1簽證批准後的一年內,該新建的公司機構必須能為L-1受益人提供所承諾的經理級高管職務。 (使用L-1B專業知識則不受此條約束)
L-1關於美國境內外公司的關聯性
L-1簽證的申請人必須是美國公司。公司、合夥企業等各種類型的經濟組織都可以為內部輪換人員申請L類簽證。雖然L類簽證並不限製商業實體的組織形式,但卻要求在美國的商業實體和輪換人員原先工作的海外商業實體之間有某種形式上的聯繫,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機構或者附屬機構等。另外,當美國商業實體已經成立並運營一年以上時,所要符合的要求與新機構是不同的。下面我們來看看滿足L-1簽證申請人資格的具體情況。
在僅以申請L簽證為目標的情況下,如果一個美國商業實體已經成立並且運營超過一年時間,我們就稱其為現存商業實體(existing entities)。現存商業實體與海外公司之間至少需要存在下列聯繫中的一種。如果一家海外公司擁有某美國公司50%以上的所有權,那麽該美國公司就可以申請L簽證。反之,如果美國公司擁有海外公司一半以上的所有權,則情況也是一樣的。
例:一家中國公司A持有美國公司B 51% 的股權,B公司即可申請L-1簽證將A公司的僱員輪換至B公司。
現存商業實體 (existing entities)
如果一個境外公司同時擁有另一個境外公司和一個美國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麼這個美國公司同樣可以成為合格的L-1申請人。
舉例說明,中國公司A,擁有中國公司B 51%的股份,同時還擁有美國公司C 51%的股份,這時C公司可以為A公司的經理級高管和擁有專業知識的員工申請L-1簽證,同時,雖然B公司和C公司沒有直接的關聯,但他們擁有同樣的母公司A,因此B和C屬於姐妹公司,所以C公司同樣可以為B公司的合格員工申請L-1簽證前往C公司相關職位工作。
即使母公司對子公司或者附屬公司的控股不高於50%,但只要母公司實際控股,那麼美國公司依舊可以成為合格的L-1申請人。
舉例說明,中國公司A擁有美國公司B 49%的股份,B公司剩下的股份有另外兩家公司佔有,其中,C公司佔有25%,D公司佔有26%。在這個例子中,雖然A公司未擁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但是其控股數量大於其他B公司的股東,因此對B公司享有控制權,所以,B公司可以作為合格的L-1申請人為A公司的高管和專業知識人員申請L-1簽證前往B公司相關職位工作。
實際控股
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和一家美國公司由同一組個人或組織所有,那麽該美國公司可以申請L 簽證。
例:中國公司D 有三個股東,分別是A公司,B公司,C公司,他們分別擁有20%,40%,60%的股份。同時,他們也是美國公司E的股東,且它們在E公司的股份與在D公司的相同。在這種情況下 D 公司和E 公司為同一組公司所擁有,因此E 公司可以申請L簽證將D的僱員輪換來服務。
共同組織所有
如果美國境外的公司在美國境內設有分公司,或者反之,美國境內公司在海外設有分公司,此時美國公司具有為其總公司或分公司相關員工申請L-1簽證的資格。如果一個新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國設立運營不到一年,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新機構」。新機構在申請L簽證的時候在規則上會有些許區別。
新機構規則是為那些在提出L簽證申請時,還沒有完全建設好,或者暫時無法承擔全職聘用管理或行政主管的美國商業實體而設立的。因而,在申請時,在證明材料要求上和普通的L-1簽證會不太一樣。
首先,和現有商業實體不同,新機構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相應職位的存在,而只需提供辦公室租約以證明辦公地點已經有了保障。其次,新機構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所有的資金都是來源於海外公司的投資。最後,新機構必須提供詳細的商業計劃,表明在未來的一年裡,其業務將會發展到需要這樣一個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員的程度。關於新機構申請L-1簽證程序更詳細的信息,我們會在第五章節中進一步說明。另外,除非新機構已經成立並實質運行了超過一年,否則它不能為輪換的僱員申請綠卡。而現存商業實體的輪換人員在得到L簽證後可以立即開始遞交綠卡申請。
L-1簽證申請需要的證明文件
根據移民局的要求,申請人需要證明美國境內和境外公司機構的真實性,美國境內公司機構和其境外的關聯機構直接的業務和資金關係,以及受益人的身份和職務。因此L-1簽證申請所需要的證明文件也應該從以下4個方面加以準備:投資出資證明(證明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一方擁有另一方或雙方皆有第三方擁有),包括:
分公司
新機構 (New Office)
美國公司 (雇主)
公司商業計劃書。包括商務敘述。主營業務:如進口,出口,批發,零售,或三角貿易,公司是否有足夠資金用於公司有意經營的項目。公司的選址考慮,市場分析,主要競爭對手分析,營銷策略,優勢和致勝因素,投資進度,用人招聘計劃,風險管理和收入預期等。
海外關聯公司
2. 股票發行證, 清楚顯示已經發行的總股票數和海外公司擁有美國公司的股票數。
3. 海外公司給美國公司的匯款單 (清楚顯示匯款人remitter為海外公司/美國公司股東,收款人recipient為美國公司,匯款數目,匯款目的), 美國公司的收款記錄
4. 如果有收購現有企業,請遞交收購協議或股份買賣協議
收益人個人文件
1. 簡歷
2. 學歷證明
3. 在職證明 (包括姓名,性別,職位,起止日期,職責, 管理多少層級和個人)
4. 調派證明 (包括赴美後職位,職責,薪資,福利等,任職日期以不超過三年為好)
5. 護照複印件(照片頁和來美簽證)
6.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美國簽證經歷
7. 任何證明卓越管理經驗和背景的文件(推薦信,獎章和報章雜誌介紹)
8. 如果是L1延期,須提供L-1受益人在美身份 I-94, 移民局批准書,W-2 和最近兩個月的工資單;若受益人不在美國境內,亦須說明
所有的中文文件皆須伴有英文翻譯文本
L-1簽證的優勢
對於跨國公司而言,L-1簽證是最方便的將國內公司的合格高管或員工送到美國關聯公司從事相應職位的方式之一。並且由於L-1允許移民傾向,L-1持有人可以在美國安全申請綠卡而不會破壞L-1的身份。另外,L-1持有人的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L-2陪伴前往美國。 L-2持有人可以申請學校在美國唸書,並且可以申請工卡(EAD)在美國合法工作。 L-2身份可以通過申請轉換為其他非移民身份比如H-1,F-1,B-1,B-2,L-1等等,同時也可以申請綠卡。同時,L-1簽證可以選擇加急處理進行審批,15天內就可以獲得結果。下面我們通過L-1簽證和其他目前主流的非移民簽證的比較,具體看看L-1的優勢。
與E類簽證相比
E類簽證同樣可以將跨國公司中的員工送到美國工作,但E類簽證具有如下的特殊性:
美國和該外籍員工的國籍國必須要相關的貿易協定。因此並非所有國家的公民都能申請E類簽證,比如中國大陸的公民就不可以申請。
申請E類簽證的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必須屬於受益人國家的國民所有。
E簽證受益人應該是該國公民。
舉例說明,加拿大與美國就有E類簽證的貿易協定,李先生是加拿大國籍,在加拿大擁有一家木材公司,李先生現在想將王小姐(加拿大公民)送到美國的分公司工作,那麼他可以為王小姐申請E-2簽證。
如果上述的任何一項條件不能滿足,則不能申請E類簽證。此時,L-1簽證就是不錯的選擇了。
與B類簽證相比
B類簽證也可以讓外國公司將員工送至美國進行一些商務活動,比如公司考察,銀行開戶,簽訂合約等等。但除了B類簽證的有效期相對短而且會調查移民傾向,B類簽證對公司活動最大的硬傷就是僅僅持有B類簽證在美國是沒有工作的資格的。因此,在公司的籌備階段,B類簽證還可以應付,一旦涉及到僱傭活動,B簽證就捉襟見肘了。與之相對,L-1簽證通常有1到3年的有效期,並且可以通過申請延長到總共7年時間,L-1簽證持有人擁有合法工作的資格,更加方便美國公司的運作。
與H類簽證相比
H簽證與L-1簽證在很多方面都很相似,比如申請程序,比如都允許移民傾向等等。但H類簽證是為了保護美國工人工作權利而設立的,因此H類簽證的申請受限於現行工資水平(Prevailing Wage),而且H類簽證對學歷要求至少學士學位以上,並且受限於特定的職業(Professional),還有每年的簽證配額限制。 L-1就沒有以上的這些限制。
L-1簽證還有一大優勢,就是L-1持有人申請移民較其他非移民簽證持有人更加方便。因為EB-1C跨國公司經理和管理人員移民簽證幾乎是為符合L-1A的跨國公司經理和高管人員量身定做的。 EB-1C是職業移民的第一優先,每年有40,000個簽證名額。而目前,這些名額尚未用完,也就是說不用等待漫長的排期。雖然L-1A並非是申請EB-1C的前提,但是,擁有L-1A簽證會使得EB-1C移民申請相對容易。因為一方面,對於申請人來說,申請材料幾乎相同,另一方面對於移民局審批來說,之前的L-1身份會使綠卡申請的理由更為充分。
而對於L-1B身份者,也可以通過技術工人的身份申請移民,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申請PERM勞工證了。如果符合相應的條件,也可以申請EB-1A, EB-1B或者NIW國家利益豁免這些移民簽證以避免PERM勞工證的申請
獲得和保持L-1身份
L-1身份的獲得
L-1身份的批准實際上是由美國口岸移民官決定的。也就是說,即使外國公民持有有效的L-1簽證,口岸移民官也有權拒絕其入境,當然,這種情況對於L-1簽證持有者是比較少見的。因此,L-1持有者除了應該向口岸移民官出示粘貼有L-1簽證的有效護照以外,還應該出示L-1申請材料的副本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和移民局的批准通知。
當移民官決定允許該L-1持有人入境時,他會在護照上蓋章註明准許入境以及批准的留美時間,之後也會在I-94卡上做相應的註明。自此,L-1持有人正式獲得L-1身份。
L-1身份的保持
為了保持L-1身份,簡單來說,L-1持有者只能為作為其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美國關聯公司工作並且只能從事獲得批准的職位,比如L-1A擔任經理和高管職位,L-1B擔任需要使用專業知識的職位。但是如前文提到的,並非原來在美國境外公司從事經理職位的就不能從事需要專業知識的職位,但是必須在L-1申請的時候予以表明。
另外,USCIS在L-1備忘錄中詳細描述了幾種L-1B簽證持有人,即擁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在美國可能會違法工作導致喪失L-1B身份的情況:
如果L-1B身份持有人,即擁有專業知識的人員主要是在作為其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美國關聯公司之外的非關聯公司駐紮工作,並且該L-1B持有人不在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美國關聯公司的控制和監督下,或者其從事的工作並非為申請人公司生產或服務所必需,此時L-1B持有人會產生違法工作的情形。
舉例來說,如果Tom是持有L-1B身份的擁有專業知識的員工,為Tom申請L-1簽證的是甲公司,目前Tom在美國主要在為一家和甲公司沒有關聯的美國公司乙工作,這時Tom要保持L-1身份必須同時滿足:1)受甲公司的控制和監督;2)並且Tom的工作雖然是在乙公司進行,但是是甲公司生產和服務的必須。否則,Tom將喪失他得L-1身份。
另外,L-1身份持有人可以參加與工作相關的課程學習而不需要獲得移民局的批准。
L-1身份持有人在身份即將過期之前應當及時向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請,否則非法逗留將會對其身份以及再次進入美國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
L-1集體調職簽證申請程序
一些已經成功申請了L-1簽證的跨國公司可以進行L-1集體調職簽證申請程序,通過一次申請,將一定數目的合乎L-1要求的員工送到美國關聯公司從事相關職位工作。希望進行L-1集體調職簽證申請程序的跨國公司滿足以下的要求:
對於申請人跨國公司的要求:
對於受益人員工的要求:
注意如果集體調職簽證申請的收益人是擁有專業知識的人員(L-1B),根據美國移民法,該受益人必須同時是專業人員(Professional)移民法羅列的職業有建築師,工程師,律師,醫生,外科手術醫生,各種教育機構的老師。但不僅僅限於這些職業。
通常情況下,在L-1集體調職簽證申請批准後,作為申請的跨國公司只需要完成I-129S表格並連同L-1集體調職簽證申請批准通知以及需要的證據郵寄給海外機構的員工,然後他們再使用這些文件在海外領事館申請簽證即可。
身份調整對於L-1身份的影響
身份調整是在美國境內的,持有非移民身份或者沒有身份的外國公民用於申請永久合法居民,即綠卡的程序。
身份調整是職業移民申請人獲得綠卡的最後一步,當身份調整申請獲得移民局批准,申請人遂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另外,身份調整還有四方面的優勢:
1. 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回美證
2. 申請人可以申請工卡(EAD)
3. 如果申請人的移民申請是雇主擔保的類型,比如EB-1B,EB-1C,非國家利益豁免(NIW)的EB-2以及EB-3,申請人可以在提交身份調整申請的180天后改變雇主。即所謂的流動規則(Portability Rule)
4. 申請人提交身份調整申請以後,在移民局的審理階段內可以合法居留美國,這對於那些在提交身份調整時沒有其他合法身份的申請人是最為有利的。
由於本文側重於討論身份調整和L-1身份持有人,因此我們僅詳細闡述前三個優勢。
回美證用於申請人在身份調整審理階段出國旅行後重返美國而不破壞身份調整申請。工卡(EAD)允許申請人在其身份調整審理階段在美國為任何雇主工作。流動規則(Portability Rule)允許那些雇主擔保的身份調整申請人可以在提交申請後的180天后更換雇主,但新的職務或職位必須和身份調整時用於申請的職務或職位相同或類似。下面,我們將詳細討論以上三種身份調整的優勢如何正反兩方面影響L-1身份持有人。
回美證(Advance Parole)
L-1身份者可以在其I-140移民申請批准後或者在排期處於“Current”時與I-140同時提交I-485身份調整。在身份調整的審理階段,如果申請人想出美國境外旅行,他們有以下三種方式重返美國。
1. 如果L-1身份者的L-1簽證還有60天或以下就會過期,或者其L-1簽證在過去的一年內已經過期,那麼他可以向國務院申請L-1重簽(revalidation )。一旦L-1簽證重簽生效後,L-1身份者可以用該簽證出國旅行和返回美國。此時,移民局不會認為該申請人放棄了身份調整的申請。
2. 如果申請人尚未取得L-1簽證,他可以在第三國或者他的國籍國的美國領事館申請L-1簽證。當簽證發放後,該申請人可以用其返回美國,此時他的身份調整申請也不會受到影響。但是,申請人要面對簽證申請被拒從而無法回到美國的風險。為了避免這樣的風險,我們建議這樣的申請人申請回美證。
3. 如果申請人申請回美證受到批准,申請人可以使用回美證出國旅行和返回美國。回美證批准後,申請人依然可以保持他的L-1身份。也就是說,如果該申請人重新為之前進行L-1申請的雇主工作,他可以申請L-1的延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L-1延期獲得批准,那麼申請人以後可以用L-1身份出國旅行和返回美國。
但是,如果在回美證批准後,申請人改變了原來為其申請L-1簽證的雇主,他的L-1身份將會終止。雖然此時,在身份調整審理階段他依然可以合法的居留美國,但是,一旦他的身份調整申請被移民局拒絕,他將失去居留美國的合法身份。
工卡(EAD)
根據L-1身份者的不同需要,他們可能會想要申請工卡。工卡申請可以和身份調整申請一起在I-140移民申請批准後或者如果排期處於“Current”時可以同時提交。但是,基於身份調整的要求,如果L-1身份者選擇的是雇主擔保的移民類型,即使他可以獲得不受限制的工卡,但是移民局要求L-1身份者必須證明其會為替其擔保移民申請的雇主工作。舉例來說,比如EB-1C就是典型的需要雇主擔保的移民簽證,如果A公司為王先生申請EB-1C,那麼王先生在申請工卡時必須證明他會為A公司工作,即使最後王先生拿到的是沒有限制的工卡。
如果L-1持有人獲得了工卡但是從來沒有使用工卡從事工作,那麼他依然處於L-1身份並且可以根據需要申請延期。也就是說,僅僅持有工卡而不使用,並不會影響其身份。但是,如果L-1身份者使用了工卡為替其擔保的雇主或者其他雇主工作,他的L-1身份將會終止。此時,如果他在身份調整審理階段想出國旅行,則需要申請回美證返回美國。否則,如果其以其他簽證進入美國,移民局會將其視為對身份調整的放棄。
如果申請人沒有使用工卡工作破壞其L-1身份,並且在其使用回美證回到美國後依然為替其申請L-1簽證的雇主工作,那麼在原來L-1簽證的有效期內,他可以合法工作而無需申請工卡。
同樣是王先生和A公司的例子,A公司目前已經為王先生提交了EB-1C移民申請和身份調整申請,如果王先生僅僅是申請獲得了工卡但沒用工卡從事任何工作,那麼他依然是L-1身份。為了保證不放棄身份調整程序,王先生出國應該申請回美證。如果王先生使用回美證出國返回美國並依然為A公司工作,他依然處於L-1身份並且可以申請L-1延期。
但是,如果王先生使用了工卡進行任何工作,他的L-1身份將終止,雖然他在身份調整階段依然可以合法待在美國,但如果身份調整被拒,他將失去居留美國的合法身份。
流動規則(Portability Rule)
所有雇主擔保的移民申請的受益人都可以在提交身份調整申請的180天后更換雇主,這被稱為流動規則(Portability Rule)。
如果L-1身份者在I-140移民申請獲得批准後提交身份調整,其可以享受流動規則,即可以在提交身份調整申請的180天后更換雇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新雇主能為申請人辦理L-1身份,即使申請人的身份調整被拒,其也可以新的L-1身份合法居留美國直至身份過期。但如果新的雇主沒有為申請人申請L-1身份而申請人使用工卡為其工作,前文已經提到,這時申請人將失去L-1身份。此時,申請人是以身份調整申請審理階段的身份合法居留美國,如果身份調整被拒,其將失去合法居留美國的身份。
如果該L-1身份者同時提交雇主擔保的I-140移民申請和I-485身份調整。享受流動規則的風險更大。也就是說,如果該申請人在提交身份調整的180後更換雇主,此時I-140移民申請尚未批准,原來為申請人擔保I-140的雇主可以撤回擔保,從而終止I-140和I- 485的審理。此時如果沒有其他雇主為其申請其他工作簽證,那麼,由於此時申請人已經喪失L-1身份,如果身份調整申請審理終止,他將失去合法留在美國的身份。
我們還是舉A公司和王先生的例子,A公司為王先生擔保辦理EB-1C移民,由於排期幸運的處在“current”的狀態,因此王先生選擇了I-140和I-485同時提交移民局。過了180天后,I-140還未獲得批准,但王先生認為A公司收入過低,遂辭職並使用提前申請獲得的工卡EAD為B公司工作,A公司很生氣,決定撤回對王先生的移民申請擔保。這時,王先生的移民申請會被終止,然後失去合法居留美國的身份。
對L-1身份者的建議
面對回美證,工卡EAD和流動規則的利弊,根據我們多年的移民事務經驗,我們為L-1身份者提出如下的建議:
1. 如果L-1身份者的移民申請不是雇主擔保的,比如EB-1A或者國家利益豁免(NIW)。我們建議其在身份調整申請審理階段保持L-1身份。也就是說,出國旅行時採用L-1簽證的重新生效或者在海外領事館重現簽證來返回美國。同時,為了保證回到美國,避免簽證被拒的窘境。 L-1身份者應該在出國之前申請回美證,並且在使用回美證回到美國後依然為之前的雇主工作以保障L-1身份。這樣,即使身份調整被拒,他依然有合法的L-1身份待在美國。
並且,我們不建議其使用工卡EAD為任何雇主工作,因為這樣會導致L-1身份的喪失。但是我們建議L-1身份者申請工卡EAD以備萬一被原雇主辭掉又沒有新的雇主能為其申請新的L-1簽證的情況下進行工作。因為他們的移民申請不是雇主擔保,因此不用擔心原來雇主會撤回擔保從而終止移民申請的審理。
最後,由於不是雇主擔保的移民申請,所以L-1身份者不用受180天的限制,只要新的雇主能為其申請L-1身份,他任然可以在變換雇主後保證L-1身份。如果沒有其他雇主能為其辦理L-1身份,為了保證L-1身份,我們建議L-1身份者暫時忍耐不要變更雇主。
1. 如果L-1身份者的移民申請是雇主擔保的,比如EB-1C,非NIW的EB-2和EB-3等。和上述情況相同,我們同樣建議L-1身份者通過上述的方式合理運用回美證和工卡保持自己的L-1身份。
對於流動規則,我們強烈建議有雇主擔保移民申請的L-1身份者等到I-140移民申請批准以後再更換雇主。如果實在需要更換雇主,請保證新的雇主能夠為其辦理L-1身份。
L-1簽證境外日期追回
L-1持有人在L-1有效期內出境離開美國,如果L-1持有人能夠提出相應的證據,他在境外待的時間可以被追回,也就是說如果L-1持有人王先生在L-1有效期內回中國20天,那麼他的L-1有效期可以相應的延長20天,前提是王先生能夠提出相關的證明,比如I-94卡,護照上的鋼印,機票等等。至於王先生是為了工作目的回國還是為了私人目的不會被考量,只要他能證明他的確在這段時間離開了美國即可。
L-2簽證簡介
按照美國移民法規定,L-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和21周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作為L-1持有人的眷屬申請L-2簽證。 L-2簽證持有人可以合法進入並居留美國,其有效期和相應的L-1簽證持有人的有效期一致。
L-2簽證持有人可以用L-2身份在美國上學唸書而不需要重新申請其他學生簽證,比如F-1等等。並且L-2持有人不需要做全職的學生。
雖然L-2簽證沒有工作的權限,但是L-2持有人可以單獨申請其他的工作簽證比如H-1B等等。
同時L-2身份可以轉換為H-1,F-1,B-1,B-2以及其他的非移民身份,同時,L-2持有人也可以申請綠卡。
申請L-2簽證時應準備一下材料:
申請費。
L-1簽證申請及延期的律師費和申請費費用
以下是我們所L-1簽證申請及延期的費用表,包括了服務費和申請費。申請費是USCIS提供移民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服務費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收取的提供專業申請服務的費用。
首次服務費是在簽訂僱傭合同後付款。申請費用需在向USCIS提交申請前交付。批准費Fees due upon approval (if applicable)是在USCIS批准申請後交付。費用的不同是由案件的複雜程度和處理時間長短以及牽涉的工作量造成。請注意這些費用都是初步估計價格並可能隨著每個個案的特殊情況或難易度而變化。
申請費用請電郵info@accurate-aa.com
另外,L-1審理時間為3-4個月,但是申請人可以申請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通過加急處理可以在15天內得到結果。加急處理費為$1,225.00。
對於任何未列入上述的費用,請與您的申辦人員檢查。
上述所列出的費用如有更改,我們不會單獨另行通知。此外,這些費用的數額是我們案件收費的標準。實際中個案的費用有可能會略有提高,我們會根據您的情況進行相應的提出報價。具體收費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上述費用不包括我們陪同申請人去移民局事務的費用。
L-1簽證常見問題
問: L-1簽證對於雇主給僱員多少薪金有什麼要求嗎?
答: 沒有。 L-1簽證對雇主給僱員的現行工資沒有數目上的要求。但是,考慮到公司的規模和市場的慣例,這個數目至少應該是合理的。
問: 當我持有L-1簽證的時候,我可以更換工作場所嗎?
答: 可以,但前提是在類似的職務上承擔類似的職責,並且是為同一個美國雇主服務。但是L-1持有人提交一份修改申請,將這一更換通知移民局。
問: 在持有L-1簽證的時候,我能夠更換工作,去海外母公司的另一家美國子公司工作嗎?
答: 不可以。另一家美國子公司需要另外獨立為你申請L-1簽證。你不能利用原有的L-1簽證到另一家美國公司工作,即使它也是海外母公司的子公司。
問: 我的L-1申請剛剛被批准,我想請問我能憑藉L-1簽證在美國工作多久?
答: 這取決於你獲得的是哪一類 L簽證。 L-1A簽證的最長有效期限是7年,L-1B的則是5年。簽證首次批准的有效期通常是三年或者更少,因此在你的簽證上標明的現有有效期到期後,你必須申請延期。
問: 我所供職的公司打算派我以L-1A的身份去美國分公司工作,並要求我提供學歷證明。但是我並沒有大學文憑,請問我是否符合L-1A的申請條件,沒有文憑是否會加大我申請的難度?
答: 雖然L-1A申請條件中要求證明受益人有擔任高級管理的能力,但是學歷只是移民局判斷受益人該能力的因素之一,L-1A本身對學歷並沒有明確的最低要求。只要你符合L-1A的基本條件,申請一樣可以獲得批准。
問: 我所供職的公司在美國開設了一家分公司,董事會希望我能夠過去主持工作。我們考慮過申請L-1A簽證,但是介於美國分公司目前尚處於起步階段,只有一名僱員,我們很難證明我在分公司擔任的職務是管理職務,請問我怎樣才能申請L-1A?
答: 貴公司美國分公司的情況屬於新設立的辦公機構,您完全符合L-1A的申請條件,可以進行申請。
在美國設立新的辦公機構,在新機構還沒有完全設立好,還不足以需要一個全職高級經理的時候,也可以申請L-1A簽證將管理人員調派赴美主持工作。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不需要證明調派人員的職務會在美國擔任高級管理,而只需提供美國分支機構的辦公地租約、以及表明其未來將會發展到需要一個高級管理的商業計劃。但是,新辦公機構的L-1A簽證首次批准的有效期只有一年,一年後必須申請延期。屆時,移民局將會評估商業計劃地執行情況,以判斷調派人員是否有資格獲得延期。
問: 如果我持有的是L-1B簽證,我可以申請綠卡嗎?
答: 可以。但是你不能使用EB-1(c)的途徑,而其他的途徑可能要求你必須首先獲得勞工證。
問: 我目前持有L-1身份,但是最近已經提交了基於EB-1(c)的I-485身份調整申請。我能夠在移民局對申請還沒有最總決定的期間出國旅行,卻又不喪失身份嗎?
答: 可以。如果你的簽證是有效的,以可以直接回美,而不喪失L-1身份。如果你的L簽證會在旅行期間過期,你需要在美國海外領館重新申請L簽證,然後再返回美國,但是回美後必須仍舊未同一個雇主工作。在其他情況下,你需要申請回美證,以保證你的身份調整申請不會被視為放棄。如果你用回美證返美,你將不再持有L-1身份,而是持有返美人員身份(parolee)。
問: 什麼叫做「blanket application 」?
答: 這是為經常使用L-1簽證進行僱員輪換的跨國公司設計的L-1申請程序。申請人必須是在全球範圍內擁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大型跨國公司。此外,能夠使用這一程序的申請人還必須具備以下至少一種情況:
每年在美國的銷售總額達到2500萬美元;
全美的僱員總數達到1000人;
在過去的12個月中至少有10個L簽證的申請得到了批准。
提出「blanket application」時,申請人必須先從service center取得批准,接著在提交I-129申請表時將能夠證明「blanket application」的I-171C一同附上。一旦獲得最終的批准,今後公司就不必再為輪換人員提起單獨的申請,而只需給移民局一個簡短的通知即可。
以上資料是關於L-1簽證的介紹,如有任何問題可以聯繫我們.
L-1簽證是非移民工作簽證,它適用於在美國和中國都有機構的跨國公司從國外的分公司派遣經理級高管或專業技術人員去美國的分公司工作的工作簽證。外籍高級管理人員或專業技術人員是L-1簽證的受益人,跨國公司是L-1簽證的申請人。 L-1簽證的受益人在提交L-1申請之前的三年內,必須在其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海外機構(非美國境內機構)連續工作一年以上。該跨國公司在海外的機構必須和在美國的機構屬於母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附屬公司的關係,並且有實際的資金和業務的來往。
同時,L-1簽證也適用於那些正在籌劃為了在美國設立關聯公司或者辦公室而將他們高級管理人員和專業人才派到美國境內來進行籌備的跨國公司。但是請注意,對於新設立的美國公司,L-1簽證的首次有效期為一年時間。到期後申請人必須提出延期的申請。
根據收益人的身份不同,美國移民局將L-1簽證分為L-1A和L-1B兩類,但在發放簽證時只會表明為L-1簽證。一般情況,對於新設立的美國公司,首次L-1簽證申請的有效期是1年,對於有一年以上歷史的美國公司,首次L-1簽證申請的有效期是3年,到期後都可以提出延期申請。高級管理人員的L-1A簽證,可以延期兩次,最長不得超過7年。專業人才的L-1B簽證,最長不得超過5年。當L-1身份的最長效期到期以後,L-1簽證的持有者必須離開美國至少一年之後,方可以重新申請新的L或H簽證。
L-1A簽證
L-1A簽證是為跨國公司將公司內部的經理級高管人員送到美國的分公司,子公司,母公司或者附屬公司擔任經理級高管人員設計的。該被調動的高管人員必須在公司為其提交申請的前三年內至少連續為該跨國公司在美國境外的機構工作至少一年。同時,L-1A允許尚未建立美國辦公室的跨國公司將高管人員送來美國進行美國公司辦公室的籌建,但這樣的L-1簽證通常只會被批准一年的有效期,到期後可以提出延期申請。
L-1B簽證
L-1B簽證是為跨國公司將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送到美國運用專業知識對公司的運營進行指導而設計的。什麼是專業知識?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L-1B申請常常收到移民局的提交證據要求(Request for Evidence)。
“專業知識”在移民局發布的L-1備忘錄中是這樣描述的,專業知識是個人擁有的關於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等方面以及它們在國際市場的運用的特殊知識;或者關於該跨國公司運營和程序上的高級知識或者專長。並且移民局還羅列了一些職業,比如建築師,工程師,律師,醫生,外科手術醫生,各種教育機構的老師,但不僅僅限於這些職業。
在實際操作中,我們建議L-1B的申請人諮詢專業人員以更好的準備相關的證明以避免移民局過多的REF要求,延長簽證的申請時間。
與L-1A相同,L-1B也可以用於籌建美國關聯公司的辦公室。
無論是L-1A還是L-1B,受益人來到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後依然必須從事經理級高管或者專業知識的指導工作。
L-1跨國公司集體調職簽證
L-1跨國公司集體調職簽證 (L-1 Blanket Petition Program) 用於滿足移民局條件的公司可以通過一次申請將一定數量的經理級高管和擁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送到美國的機構。具體的條件和要求我們會在後文提到。
由於L-1簽證沒有任何名額的限制,L-1簽證申請時間相對較短。 L-1簽證雖然屬於非移民簽證,但是其允許L-1簽證持有者俱有雙重意向。因此,L-1持有人可以在不破壞L-1身份的情況下申請綠卡。另外,當條件成熟後,L-1簽證持有者可依法向美國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請。由於L-1簽證不受任何移民配額排期限制,當申請人的移民申請獲得批准後,申請人可以直接提出身份調整獲得綠卡,其隨行家屬亦可同時獲得綠卡。
申請L-1簽證的大概步驟
L-1簽證從申請到批准,會經歷如下的過程:
- 如果跨國公司尚未成立美國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屬機構,首先是成立該美國機構
- 前期文件的收集和準備,我們將向客戶要求收集如下的文件
- 僱傭受益人的美國公司的相關文件
- 受益人在之前三年內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美國境外的公司機構的相關文
- 美國公司與境外關聯公司之間的出資,匯款以及控股的證明文件
- 律師著手準備需要提交的表格,整理優化證明材料,起草申請信,並請美國雇主簽字
- 律師將準備好得文件包提交移民局
- 移民局核准L-1申請
- 收益人獲得L-1身份
- 如果受益人以其他身份處於美國境內可以直接轉換成L-1身份
- 如果受益人在美國境外,可到當地美國領事館申請L-1簽證
- 受益人獲得L-1簽證後,可以為其配偶和未滿21周歲的未婚子女申請L-2簽證
- 美國機構運營一年以上之後,如果滿足條件,可以通過EB-1C申請永久綠卡
關於申請費,申請人需要向美國移民繳納申請費325美元,反詐欺費500美元,如果申請人選擇加急處理服務(Premium Processing),需要另外繳納1,225美元。此外,海外領館的簽證費是150美元。
L-1簽證的審批通常需要3到4個月,如果申請人選擇加急處理服務,15天內就可以獲得結果。
L-1簽證基本要求
根據美國移民法和移民局的規定,L-1簽證申請的基本要求有以下幾個方面:
對於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要求
該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與美國境外的關聯機構必須具有符合要求的關係。這樣的關係包括母子公司,分公司以及附屬公司。
該跨國公司的必須正在或將要,至少在受益人的L-1有效期內,直接或通過合格的機構同時運作美國和至少一個美國境外的關聯公司。只需要有經營收益,不要求一定涉及國際貿易。這裡的“運作”是指通過合格的機構正常的,有系統的,持續的提供商品或服務,注意僅僅是在美國境內或境外設有工作人員或辦公室則不能滿足要求。
對L-1受益人的要求
該受益人必須在申請人提交申請前的三年內至少連續一年在美國境外的關聯公司工作。
該受益人的工作必須是經理級的高管人員(L-1A)或者是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L-1B)。
根據美國移民法規定,經理級的高級管理職務(L-1A)主要包括:
1. 管理一個組織,部門,機能或某個組織的組成部分。
2. 監督和掌控其他主管,經理或專業人士(professional)。移民法羅列的專業人士有建築師,工程師,律師,內科醫生,外科手術醫生,各種教育機構的老師,當然不僅僅限於這些職業。
3. 有任命和罷免員工的權力,或者有人事建議權(對於直接接受其監督的員工),或者管理組織內部的一個核心部門。因此,如果某低級主管的還直接接受其他更高級主管的管理,該低級主管一般不符合L-1A的要求。但是,如果該主管管理的是上述提到的“專業人員(professional)”,那麼他是符合L-1A的要求的。比如該主管的管理對像是公司裡的律師或會計師,那麼即使他不是高層的管理人員,也可以符合L-1A的要求。根據移民法的規定,專業知識(L-1B
)是指個人擁有的關於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產品,服務,研究,設備,技術,管理等方面以及它們在國際市場的運用的特殊知識;或者關於該跨國公司運營和程序上的高級知識或者專長。並且移民局還羅列了一些職業, 比如建築師,工程師,律師,內科醫生,外科手術醫生,各種教育機構的老師,但不僅僅限於這些職業。
雖然移民法和移民局未對L-1受益人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提出具體的要求,但是申請人必須證明L-1受益人的教育水平和工作經驗能夠與其職位相符。
L-1受益人必須在L-1簽證過期之前離開美國。
籌建新公司的額外要求
如果跨國公司計劃將L-1受益人送至美國籌建該跨國公司的美國機構,申請人不需要證明美國機構的存在以及與境外機構的互動,但必須滿足下面的要求:
跨國公司必須擔保有足夠的資金解決新公司的辦公場所
在L-1簽證批准後的一年內,該新建的公司機構必須能為L-1受益人提供所承諾的經理級高管職務。 (使用L-1B專業知識則不受此條約束)
L-1關於美國境內外公司的關聯性
L-1簽證的申請人必須是美國公司。公司、合夥企業等各種類型的經濟組織都可以為內部輪換人員申請L類簽證。雖然L類簽證並不限製商業實體的組織形式,但卻要求在美國的商業實體和輪換人員原先工作的海外商業實體之間有某種形式上的聯繫,例如母子公司、分支機構或者附屬機構等。另外,當美國商業實體已經成立並運營一年以上時,所要符合的要求與新機構是不同的。下面我們來看看滿足L-1簽證申請人資格的具體情況。
在僅以申請L簽證為目標的情況下,如果一個美國商業實體已經成立並且運營超過一年時間,我們就稱其為現存商業實體(existing entities)。現存商業實體與海外公司之間至少需要存在下列聯繫中的一種。如果一家海外公司擁有某美國公司50%以上的所有權,那麽該美國公司就可以申請L簽證。反之,如果美國公司擁有海外公司一半以上的所有權,則情況也是一樣的。
例:一家中國公司A持有美國公司B 51% 的股權,B公司即可申請L-1簽證將A公司的僱員輪換至B公司。
現存商業實體 (existing entities)
- 擁有一半以上的控股
- 姐妹公司
如果一個境外公司同時擁有另一個境外公司和一個美國公司50%以上的股份,那麼這個美國公司同樣可以成為合格的L-1申請人。
舉例說明,中國公司A,擁有中國公司B 51%的股份,同時還擁有美國公司C 51%的股份,這時C公司可以為A公司的經理級高管和擁有專業知識的員工申請L-1簽證,同時,雖然B公司和C公司沒有直接的關聯,但他們擁有同樣的母公司A,因此B和C屬於姐妹公司,所以C公司同樣可以為B公司的合格員工申請L-1簽證前往C公司相關職位工作。
即使母公司對子公司或者附屬公司的控股不高於50%,但只要母公司實際控股,那麼美國公司依舊可以成為合格的L-1申請人。
舉例說明,中國公司A擁有美國公司B 49%的股份,B公司剩下的股份有另外兩家公司佔有,其中,C公司佔有25%,D公司佔有26%。在這個例子中,雖然A公司未擁有B公司一半以上的股份,但是其控股數量大於其他B公司的股東,因此對B公司享有控制權,所以,B公司可以作為合格的L-1申請人為A公司的高管和專業知識人員申請L-1簽證前往B公司相關職位工作。
實際控股
如果一家海外公司和一家美國公司由同一組個人或組織所有,那麽該美國公司可以申請L 簽證。
例:中國公司D 有三個股東,分別是A公司,B公司,C公司,他們分別擁有20%,40%,60%的股份。同時,他們也是美國公司E的股東,且它們在E公司的股份與在D公司的相同。在這種情況下 D 公司和E 公司為同一組公司所擁有,因此E 公司可以申請L簽證將D的僱員輪換來服務。
共同組織所有
如果美國境外的公司在美國境內設有分公司,或者反之,美國境內公司在海外設有分公司,此時美國公司具有為其總公司或分公司相關員工申請L-1簽證的資格。如果一個新的母公司,子公司或分公司在美國設立運營不到一年,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新機構」。新機構在申請L簽證的時候在規則上會有些許區別。
新機構規則是為那些在提出L簽證申請時,還沒有完全建設好,或者暫時無法承擔全職聘用管理或行政主管的美國商業實體而設立的。因而,在申請時,在證明材料要求上和普通的L-1簽證會不太一樣。
首先,和現有商業實體不同,新機構不需要提供證據證明相應職位的存在,而只需提供辦公室租約以證明辦公地點已經有了保障。其次,新機構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所有的資金都是來源於海外公司的投資。最後,新機構必須提供詳細的商業計劃,表明在未來的一年裡,其業務將會發展到需要這樣一個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員的程度。關於新機構申請L-1簽證程序更詳細的信息,我們會在第五章節中進一步說明。另外,除非新機構已經成立並實質運行了超過一年,否則它不能為輪換的僱員申請綠卡。而現存商業實體的輪換人員在得到L簽證後可以立即開始遞交綠卡申請。
L-1簽證申請需要的證明文件
根據移民局的要求,申請人需要證明美國境內和境外公司機構的真實性,美國境內公司機構和其境外的關聯機構直接的業務和資金關係,以及受益人的身份和職務。因此L-1簽證申請所需要的證明文件也應該從以下4個方面加以準備:投資出資證明(證明海外公司和美國公司一方擁有另一方或雙方皆有第三方擁有),包括:
分公司
新機構 (New Office)
美國公司 (雇主)
- 州政府公司註冊文件,公司章程 (Article of Incorporation, by-laws)
- 市政府核發的公司營業執照(Business license)
- 雇主聯邦報稅號碼FEIN(表格SS-4)
- 股東名單,股份組成,董事會人員名單
- 銀行每月月結單複印件
- 公司辦公室租賃文件,包括:
- 公司平面圖 (Floor Plan, 包括總面積square feet)
- 市政府規劃圖 (Zoning Map, 顯示公司營業地址屬商業區或住宅區)
- 房東的公司名稱,姓名,地址和電話, 租金給付證明
-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圖 (包括現有員工和計劃僱傭的新職位)
- 公司照片,每位申請人須兩套正本彩色照片:
- 公司建築外觀(須見街道門牌號碼)
- 公司大門和招牌
- 公司內部, 如辦公室,員工,辦公桌,設備,產品,樣本,倉庫,上下貨等
- 公司日常積極營運的證明,包括:
- 發票 (invoice)
- 收據 (receipt)
- 採購合同 (合同內需列明採購對象公司名稱,所購項目,成本和購買日期)
公司商業計劃書。包括商務敘述。主營業務:如進口,出口,批發,零售,或三角貿易,公司是否有足夠資金用於公司有意經營的項目。公司的選址考慮,市場分析,主要競爭對手分析,營銷策略,優勢和致勝因素,投資進度,用人招聘計劃,風險管理和收入預期等。
海外關聯公司
- 公司營業執照
- 公司章程
- 過去三年的公司稅單
- 公司財務報表:
- 損益表
- 資產負債表
- 審計報告
- 公司主要營業文件以證明公司連續營業一年以上:
- 最近12個月的銀行對賬單
- 採購/銷貨發票,提貨單,運貨單據,合同,營業國稅地稅繳稅單據等
- 公司結構圖表和員工人數,註明申請人職位:
- 部門經理以上人員姓名,職位及職責,標出申請人職位
- 申請人所屬部門內部員工的姓名,職位,職責
- 每個部門有幾個員工, 整個公司總員工數
- 公司照片,每位申請人須兩套正本彩色照片:
- 公司建築外觀(多幾個角度)
- 公司大門和招牌
- 公司內部(顯示公司規模), 如每個部門辦公室,辦公桌,設備,工廠,生產線,車間,產品,樣本,上下貨等
- 全年所有員工的姓名,職務和薪資列表(姓名,職位,月份,年份)
- 業務宣傳冊,產品目錄
- 關聯企業(控股關係)證
- 海外公司銀行存款證明 (資金來源/實力)
2. 股票發行證, 清楚顯示已經發行的總股票數和海外公司擁有美國公司的股票數。
3. 海外公司給美國公司的匯款單 (清楚顯示匯款人remitter為海外公司/美國公司股東,收款人recipient為美國公司,匯款數目,匯款目的), 美國公司的收款記錄
4. 如果有收購現有企業,請遞交收購協議或股份買賣協議
收益人個人文件
1. 簡歷
2. 學歷證明
3. 在職證明 (包括姓名,性別,職位,起止日期,職責, 管理多少層級和個人)
4. 調派證明 (包括赴美後職位,職責,薪資,福利等,任職日期以不超過三年為好)
5. 護照複印件(照片頁和來美簽證)
6. 過去三年申請人的美國簽證經歷
7. 任何證明卓越管理經驗和背景的文件(推薦信,獎章和報章雜誌介紹)
8. 如果是L1延期,須提供L-1受益人在美身份 I-94, 移民局批准書,W-2 和最近兩個月的工資單;若受益人不在美國境內,亦須說明
所有的中文文件皆須伴有英文翻譯文本
L-1簽證的優勢
對於跨國公司而言,L-1簽證是最方便的將國內公司的合格高管或員工送到美國關聯公司從事相應職位的方式之一。並且由於L-1允許移民傾向,L-1持有人可以在美國安全申請綠卡而不會破壞L-1的身份。另外,L-1持有人的配偶和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請L-2陪伴前往美國。 L-2持有人可以申請學校在美國唸書,並且可以申請工卡(EAD)在美國合法工作。 L-2身份可以通過申請轉換為其他非移民身份比如H-1,F-1,B-1,B-2,L-1等等,同時也可以申請綠卡。同時,L-1簽證可以選擇加急處理進行審批,15天內就可以獲得結果。下面我們通過L-1簽證和其他目前主流的非移民簽證的比較,具體看看L-1的優勢。
與E類簽證相比
E類簽證同樣可以將跨國公司中的員工送到美國工作,但E類簽證具有如下的特殊性:
美國和該外籍員工的國籍國必須要相關的貿易協定。因此並非所有國家的公民都能申請E類簽證,比如中國大陸的公民就不可以申請。
申請E類簽證的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必須屬於受益人國家的國民所有。
E簽證受益人應該是該國公民。
舉例說明,加拿大與美國就有E類簽證的貿易協定,李先生是加拿大國籍,在加拿大擁有一家木材公司,李先生現在想將王小姐(加拿大公民)送到美國的分公司工作,那麼他可以為王小姐申請E-2簽證。
如果上述的任何一項條件不能滿足,則不能申請E類簽證。此時,L-1簽證就是不錯的選擇了。
與B類簽證相比
B類簽證也可以讓外國公司將員工送至美國進行一些商務活動,比如公司考察,銀行開戶,簽訂合約等等。但除了B類簽證的有效期相對短而且會調查移民傾向,B類簽證對公司活動最大的硬傷就是僅僅持有B類簽證在美國是沒有工作的資格的。因此,在公司的籌備階段,B類簽證還可以應付,一旦涉及到僱傭活動,B簽證就捉襟見肘了。與之相對,L-1簽證通常有1到3年的有效期,並且可以通過申請延長到總共7年時間,L-1簽證持有人擁有合法工作的資格,更加方便美國公司的運作。
與H類簽證相比
H簽證與L-1簽證在很多方面都很相似,比如申請程序,比如都允許移民傾向等等。但H類簽證是為了保護美國工人工作權利而設立的,因此H類簽證的申請受限於現行工資水平(Prevailing Wage),而且H類簽證對學歷要求至少學士學位以上,並且受限於特定的職業(Professional),還有每年的簽證配額限制。 L-1就沒有以上的這些限制。
L-1簽證還有一大優勢,就是L-1持有人申請移民較其他非移民簽證持有人更加方便。因為EB-1C跨國公司經理和管理人員移民簽證幾乎是為符合L-1A的跨國公司經理和高管人員量身定做的。 EB-1C是職業移民的第一優先,每年有40,000個簽證名額。而目前,這些名額尚未用完,也就是說不用等待漫長的排期。雖然L-1A並非是申請EB-1C的前提,但是,擁有L-1A簽證會使得EB-1C移民申請相對容易。因為一方面,對於申請人來說,申請材料幾乎相同,另一方面對於移民局審批來說,之前的L-1身份會使綠卡申請的理由更為充分。
而對於L-1B身份者,也可以通過技術工人的身份申請移民,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申請PERM勞工證了。如果符合相應的條件,也可以申請EB-1A, EB-1B或者NIW國家利益豁免這些移民簽證以避免PERM勞工證的申請
獲得和保持L-1身份
L-1身份的獲得
L-1身份的批准實際上是由美國口岸移民官決定的。也就是說,即使外國公民持有有效的L-1簽證,口岸移民官也有權拒絕其入境,當然,這種情況對於L-1簽證持有者是比較少見的。因此,L-1持有者除了應該向口岸移民官出示粘貼有L-1簽證的有效護照以外,還應該出示L-1申請材料的副本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和移民局的批准通知。
當移民官決定允許該L-1持有人入境時,他會在護照上蓋章註明准許入境以及批准的留美時間,之後也會在I-94卡上做相應的註明。自此,L-1持有人正式獲得L-1身份。
L-1身份的保持
為了保持L-1身份,簡單來說,L-1持有者只能為作為其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美國關聯公司工作並且只能從事獲得批准的職位,比如L-1A擔任經理和高管職位,L-1B擔任需要使用專業知識的職位。但是如前文提到的,並非原來在美國境外公司從事經理職位的就不能從事需要專業知識的職位,但是必須在L-1申請的時候予以表明。
另外,USCIS在L-1備忘錄中詳細描述了幾種L-1B簽證持有人,即擁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在美國可能會違法工作導致喪失L-1B身份的情況:
如果L-1B身份持有人,即擁有專業知識的人員主要是在作為其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美國關聯公司之外的非關聯公司駐紮工作,並且該L-1B持有人不在作為申請人的跨國公司的美國關聯公司的控制和監督下,或者其從事的工作並非為申請人公司生產或服務所必需,此時L-1B持有人會產生違法工作的情形。
舉例來說,如果Tom是持有L-1B身份的擁有專業知識的員工,為Tom申請L-1簽證的是甲公司,目前Tom在美國主要在為一家和甲公司沒有關聯的美國公司乙工作,這時Tom要保持L-1身份必須同時滿足:1)受甲公司的控制和監督;2)並且Tom的工作雖然是在乙公司進行,但是是甲公司生產和服務的必須。否則,Tom將喪失他得L-1身份。
另外,L-1身份持有人可以參加與工作相關的課程學習而不需要獲得移民局的批准。
L-1身份持有人在身份即將過期之前應當及時向移民局提出延期申請,否則非法逗留將會對其身份以及再次進入美國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
L-1集體調職簽證申請程序
一些已經成功申請了L-1簽證的跨國公司可以進行L-1集體調職簽證申請程序,通過一次申請,將一定數目的合乎L-1要求的員工送到美國關聯公司從事相關職位工作。希望進行L-1集體調職簽證申請程序的跨國公司滿足以下的要求:
對於申請人跨國公司的要求:
- 跨國公司的每一個合乎L-1要求的機構都必須進行商業運作或服務
- 跨國公司的美國關聯公司必須在美國擁有辦公場所並且已經運營了1年以上
- 該跨國公司必須在美國境內境外至少總共擁有三個分公司,附屬公司或子公司
- 並且,該跨國公司還必須至少滿足如下三個條件中的任意一條:
- 該跨國公司至少在提交集體調職簽證申請前的一年內獲得了10個以上L-1簽證
- 該跨國公司以及在美國的子公司或附屬公司總共年銷售至少達到25,000,000美元
- 該跨國公司在美國至少僱傭了1,000名員工以上
對於受益人員工的要求:
注意如果集體調職簽證申請的收益人是擁有專業知識的人員(L-1B),根據美國移民法,該受益人必須同時是專業人員(Professional)移民法羅列的職業有建築師,工程師,律師,醫生,外科手術醫生,各種教育機構的老師。但不僅僅限於這些職業。
通常情況下,在L-1集體調職簽證申請批准後,作為申請的跨國公司只需要完成I-129S表格並連同L-1集體調職簽證申請批准通知以及需要的證據郵寄給海外機構的員工,然後他們再使用這些文件在海外領事館申請簽證即可。
身份調整對於L-1身份的影響
身份調整是在美國境內的,持有非移民身份或者沒有身份的外國公民用於申請永久合法居民,即綠卡的程序。
身份調整是職業移民申請人獲得綠卡的最後一步,當身份調整申請獲得移民局批准,申請人遂取得美國永久居留權。另外,身份調整還有四方面的優勢:
1. 申請人可以同時申請回美證
2. 申請人可以申請工卡(EAD)
3. 如果申請人的移民申請是雇主擔保的類型,比如EB-1B,EB-1C,非國家利益豁免(NIW)的EB-2以及EB-3,申請人可以在提交身份調整申請的180天后改變雇主。即所謂的流動規則(Portability Rule)
4. 申請人提交身份調整申請以後,在移民局的審理階段內可以合法居留美國,這對於那些在提交身份調整時沒有其他合法身份的申請人是最為有利的。
由於本文側重於討論身份調整和L-1身份持有人,因此我們僅詳細闡述前三個優勢。
回美證用於申請人在身份調整審理階段出國旅行後重返美國而不破壞身份調整申請。工卡(EAD)允許申請人在其身份調整審理階段在美國為任何雇主工作。流動規則(Portability Rule)允許那些雇主擔保的身份調整申請人可以在提交申請後的180天后更換雇主,但新的職務或職位必須和身份調整時用於申請的職務或職位相同或類似。下面,我們將詳細討論以上三種身份調整的優勢如何正反兩方面影響L-1身份持有人。
回美證(Advance Parole)
L-1身份者可以在其I-140移民申請批准後或者在排期處於“Current”時與I-140同時提交I-485身份調整。在身份調整的審理階段,如果申請人想出美國境外旅行,他們有以下三種方式重返美國。
1. 如果L-1身份者的L-1簽證還有60天或以下就會過期,或者其L-1簽證在過去的一年內已經過期,那麼他可以向國務院申請L-1重簽(revalidation )。一旦L-1簽證重簽生效後,L-1身份者可以用該簽證出國旅行和返回美國。此時,移民局不會認為該申請人放棄了身份調整的申請。
2. 如果申請人尚未取得L-1簽證,他可以在第三國或者他的國籍國的美國領事館申請L-1簽證。當簽證發放後,該申請人可以用其返回美國,此時他的身份調整申請也不會受到影響。但是,申請人要面對簽證申請被拒從而無法回到美國的風險。為了避免這樣的風險,我們建議這樣的申請人申請回美證。
3. 如果申請人申請回美證受到批准,申請人可以使用回美證出國旅行和返回美國。回美證批准後,申請人依然可以保持他的L-1身份。也就是說,如果該申請人重新為之前進行L-1申請的雇主工作,他可以申請L-1的延期。在這種情況下,如果L-1延期獲得批准,那麼申請人以後可以用L-1身份出國旅行和返回美國。
但是,如果在回美證批准後,申請人改變了原來為其申請L-1簽證的雇主,他的L-1身份將會終止。雖然此時,在身份調整審理階段他依然可以合法的居留美國,但是,一旦他的身份調整申請被移民局拒絕,他將失去居留美國的合法身份。
工卡(EAD)
根據L-1身份者的不同需要,他們可能會想要申請工卡。工卡申請可以和身份調整申請一起在I-140移民申請批准後或者如果排期處於“Current”時可以同時提交。但是,基於身份調整的要求,如果L-1身份者選擇的是雇主擔保的移民類型,即使他可以獲得不受限制的工卡,但是移民局要求L-1身份者必須證明其會為替其擔保移民申請的雇主工作。舉例來說,比如EB-1C就是典型的需要雇主擔保的移民簽證,如果A公司為王先生申請EB-1C,那麼王先生在申請工卡時必須證明他會為A公司工作,即使最後王先生拿到的是沒有限制的工卡。
如果L-1持有人獲得了工卡但是從來沒有使用工卡從事工作,那麼他依然處於L-1身份並且可以根據需要申請延期。也就是說,僅僅持有工卡而不使用,並不會影響其身份。但是,如果L-1身份者使用了工卡為替其擔保的雇主或者其他雇主工作,他的L-1身份將會終止。此時,如果他在身份調整審理階段想出國旅行,則需要申請回美證返回美國。否則,如果其以其他簽證進入美國,移民局會將其視為對身份調整的放棄。
如果申請人沒有使用工卡工作破壞其L-1身份,並且在其使用回美證回到美國後依然為替其申請L-1簽證的雇主工作,那麼在原來L-1簽證的有效期內,他可以合法工作而無需申請工卡。
同樣是王先生和A公司的例子,A公司目前已經為王先生提交了EB-1C移民申請和身份調整申請,如果王先生僅僅是申請獲得了工卡但沒用工卡從事任何工作,那麼他依然是L-1身份。為了保證不放棄身份調整程序,王先生出國應該申請回美證。如果王先生使用回美證出國返回美國並依然為A公司工作,他依然處於L-1身份並且可以申請L-1延期。
但是,如果王先生使用了工卡進行任何工作,他的L-1身份將終止,雖然他在身份調整階段依然可以合法待在美國,但如果身份調整被拒,他將失去居留美國的合法身份。
流動規則(Portability Rule)
所有雇主擔保的移民申請的受益人都可以在提交身份調整申請的180天后更換雇主,這被稱為流動規則(Portability Rule)。
如果L-1身份者在I-140移民申請獲得批准後提交身份調整,其可以享受流動規則,即可以在提交身份調整申請的180天后更換雇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新雇主能為申請人辦理L-1身份,即使申請人的身份調整被拒,其也可以新的L-1身份合法居留美國直至身份過期。但如果新的雇主沒有為申請人申請L-1身份而申請人使用工卡為其工作,前文已經提到,這時申請人將失去L-1身份。此時,申請人是以身份調整申請審理階段的身份合法居留美國,如果身份調整被拒,其將失去合法居留美國的身份。
如果該L-1身份者同時提交雇主擔保的I-140移民申請和I-485身份調整。享受流動規則的風險更大。也就是說,如果該申請人在提交身份調整的180後更換雇主,此時I-140移民申請尚未批准,原來為申請人擔保I-140的雇主可以撤回擔保,從而終止I-140和I- 485的審理。此時如果沒有其他雇主為其申請其他工作簽證,那麼,由於此時申請人已經喪失L-1身份,如果身份調整申請審理終止,他將失去合法留在美國的身份。
我們還是舉A公司和王先生的例子,A公司為王先生擔保辦理EB-1C移民,由於排期幸運的處在“current”的狀態,因此王先生選擇了I-140和I-485同時提交移民局。過了180天后,I-140還未獲得批准,但王先生認為A公司收入過低,遂辭職並使用提前申請獲得的工卡EAD為B公司工作,A公司很生氣,決定撤回對王先生的移民申請擔保。這時,王先生的移民申請會被終止,然後失去合法居留美國的身份。
對L-1身份者的建議
面對回美證,工卡EAD和流動規則的利弊,根據我們多年的移民事務經驗,我們為L-1身份者提出如下的建議:
1. 如果L-1身份者的移民申請不是雇主擔保的,比如EB-1A或者國家利益豁免(NIW)。我們建議其在身份調整申請審理階段保持L-1身份。也就是說,出國旅行時採用L-1簽證的重新生效或者在海外領事館重現簽證來返回美國。同時,為了保證回到美國,避免簽證被拒的窘境。 L-1身份者應該在出國之前申請回美證,並且在使用回美證回到美國後依然為之前的雇主工作以保障L-1身份。這樣,即使身份調整被拒,他依然有合法的L-1身份待在美國。
並且,我們不建議其使用工卡EAD為任何雇主工作,因為這樣會導致L-1身份的喪失。但是我們建議L-1身份者申請工卡EAD以備萬一被原雇主辭掉又沒有新的雇主能為其申請新的L-1簽證的情況下進行工作。因為他們的移民申請不是雇主擔保,因此不用擔心原來雇主會撤回擔保從而終止移民申請的審理。
最後,由於不是雇主擔保的移民申請,所以L-1身份者不用受180天的限制,只要新的雇主能為其申請L-1身份,他任然可以在變換雇主後保證L-1身份。如果沒有其他雇主能為其辦理L-1身份,為了保證L-1身份,我們建議L-1身份者暫時忍耐不要變更雇主。
1. 如果L-1身份者的移民申請是雇主擔保的,比如EB-1C,非NIW的EB-2和EB-3等。和上述情況相同,我們同樣建議L-1身份者通過上述的方式合理運用回美證和工卡保持自己的L-1身份。
對於流動規則,我們強烈建議有雇主擔保移民申請的L-1身份者等到I-140移民申請批准以後再更換雇主。如果實在需要更換雇主,請保證新的雇主能夠為其辦理L-1身份。
L-1簽證境外日期追回
L-1持有人在L-1有效期內出境離開美國,如果L-1持有人能夠提出相應的證據,他在境外待的時間可以被追回,也就是說如果L-1持有人王先生在L-1有效期內回中國20天,那麼他的L-1有效期可以相應的延長20天,前提是王先生能夠提出相關的證明,比如I-94卡,護照上的鋼印,機票等等。至於王先生是為了工作目的回國還是為了私人目的不會被考量,只要他能證明他的確在這段時間離開了美國即可。
L-2簽證簡介
按照美國移民法規定,L-1簽證持有人的配偶和21周歲以下的未婚子女可以作為L-1持有人的眷屬申請L-2簽證。 L-2簽證持有人可以合法進入並居留美國,其有效期和相應的L-1簽證持有人的有效期一致。
L-2簽證持有人可以用L-2身份在美國上學唸書而不需要重新申請其他學生簽證,比如F-1等等。並且L-2持有人不需要做全職的學生。
雖然L-2簽證沒有工作的權限,但是L-2持有人可以單獨申請其他的工作簽證比如H-1B等等。
同時L-2身份可以轉換為H-1,F-1,B-1,B-2以及其他的非移民身份,同時,L-2持有人也可以申請綠卡。
申請L-2簽證時應準備一下材料:
- DS-156非移民簽證申請表。
- 如與L-1同時在美國的駐外領事館申請簽證,需遞交美國移民局發出的L-1申請批准收據原件或複印件。
- 如果L-1在L-2申請時已經以合法的L-1身份進入美國,則需遞交L-1的I-94,證明L-1在美國有合法的L-1身份。
- 由L-1或他人出具的財產擔保書。
- 配偶須出示結婚證。
- 子女須出示出生證明。
- 一張標準尺寸的照片。
申請費。
L-1簽證申請及延期的律師費和申請費費用
以下是我們所L-1簽證申請及延期的費用表,包括了服務費和申請費。申請費是USCIS提供移民服務所收取的費用。服務費是由會計師事務所收取的提供專業申請服務的費用。
首次服務費是在簽訂僱傭合同後付款。申請費用需在向USCIS提交申請前交付。批准費Fees due upon approval (if applicable)是在USCIS批准申請後交付。費用的不同是由案件的複雜程度和處理時間長短以及牽涉的工作量造成。請注意這些費用都是初步估計價格並可能隨著每個個案的特殊情況或難易度而變化。
申請費用請電郵info@accurate-aa.com
另外,L-1審理時間為3-4個月,但是申請人可以申請加急處理(Premium Processing),通過加急處理可以在15天內得到結果。加急處理費為$1,225.00。
對於任何未列入上述的費用,請與您的申辦人員檢查。
上述所列出的費用如有更改,我們不會單獨另行通知。此外,這些費用的數額是我們案件收費的標準。實際中個案的費用有可能會略有提高,我們會根據您的情況進行相應的提出報價。具體收費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上述費用不包括我們陪同申請人去移民局事務的費用。
L-1簽證常見問題
問: L-1簽證對於雇主給僱員多少薪金有什麼要求嗎?
答: 沒有。 L-1簽證對雇主給僱員的現行工資沒有數目上的要求。但是,考慮到公司的規模和市場的慣例,這個數目至少應該是合理的。
問: 當我持有L-1簽證的時候,我可以更換工作場所嗎?
答: 可以,但前提是在類似的職務上承擔類似的職責,並且是為同一個美國雇主服務。但是L-1持有人提交一份修改申請,將這一更換通知移民局。
問: 在持有L-1簽證的時候,我能夠更換工作,去海外母公司的另一家美國子公司工作嗎?
答: 不可以。另一家美國子公司需要另外獨立為你申請L-1簽證。你不能利用原有的L-1簽證到另一家美國公司工作,即使它也是海外母公司的子公司。
問: 我的L-1申請剛剛被批准,我想請問我能憑藉L-1簽證在美國工作多久?
答: 這取決於你獲得的是哪一類 L簽證。 L-1A簽證的最長有效期限是7年,L-1B的則是5年。簽證首次批准的有效期通常是三年或者更少,因此在你的簽證上標明的現有有效期到期後,你必須申請延期。
問: 我所供職的公司打算派我以L-1A的身份去美國分公司工作,並要求我提供學歷證明。但是我並沒有大學文憑,請問我是否符合L-1A的申請條件,沒有文憑是否會加大我申請的難度?
答: 雖然L-1A申請條件中要求證明受益人有擔任高級管理的能力,但是學歷只是移民局判斷受益人該能力的因素之一,L-1A本身對學歷並沒有明確的最低要求。只要你符合L-1A的基本條件,申請一樣可以獲得批准。
問: 我所供職的公司在美國開設了一家分公司,董事會希望我能夠過去主持工作。我們考慮過申請L-1A簽證,但是介於美國分公司目前尚處於起步階段,只有一名僱員,我們很難證明我在分公司擔任的職務是管理職務,請問我怎樣才能申請L-1A?
答: 貴公司美國分公司的情況屬於新設立的辦公機構,您完全符合L-1A的申請條件,可以進行申請。
在美國設立新的辦公機構,在新機構還沒有完全設立好,還不足以需要一個全職高級經理的時候,也可以申請L-1A簽證將管理人員調派赴美主持工作。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不需要證明調派人員的職務會在美國擔任高級管理,而只需提供美國分支機構的辦公地租約、以及表明其未來將會發展到需要一個高級管理的商業計劃。但是,新辦公機構的L-1A簽證首次批准的有效期只有一年,一年後必須申請延期。屆時,移民局將會評估商業計劃地執行情況,以判斷調派人員是否有資格獲得延期。
問: 如果我持有的是L-1B簽證,我可以申請綠卡嗎?
答: 可以。但是你不能使用EB-1(c)的途徑,而其他的途徑可能要求你必須首先獲得勞工證。
問: 我目前持有L-1身份,但是最近已經提交了基於EB-1(c)的I-485身份調整申請。我能夠在移民局對申請還沒有最總決定的期間出國旅行,卻又不喪失身份嗎?
答: 可以。如果你的簽證是有效的,以可以直接回美,而不喪失L-1身份。如果你的L簽證會在旅行期間過期,你需要在美國海外領館重新申請L簽證,然後再返回美國,但是回美後必須仍舊未同一個雇主工作。在其他情況下,你需要申請回美證,以保證你的身份調整申請不會被視為放棄。如果你用回美證返美,你將不再持有L-1身份,而是持有返美人員身份(parolee)。
問: 什麼叫做「blanket application 」?
答: 這是為經常使用L-1簽證進行僱員輪換的跨國公司設計的L-1申請程序。申請人必須是在全球範圍內擁有三個或三個以上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大型跨國公司。此外,能夠使用這一程序的申請人還必須具備以下至少一種情況:
每年在美國的銷售總額達到2500萬美元;
全美的僱員總數達到1000人;
在過去的12個月中至少有10個L簽證的申請得到了批准。
提出「blanket application」時,申請人必須先從service center取得批准,接著在提交I-129申請表時將能夠證明「blanket application」的I-171C一同附上。一旦獲得最終的批准,今後公司就不必再為輪換人員提起單獨的申請,而只需給移民局一個簡短的通知即可。
以上資料是關於L-1簽證的介紹,如有任何問題可以聯繫我們.